首页 理论教育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三)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进行国际竞争,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智力成果广泛传播,以产生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后,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制度,将其作品的内容向社会传播,有助于加速文化交流和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繁荣文化市场;工业产权人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可使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智力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前提和保障。

(二)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法确认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等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专利权,并保护其不受侵犯,不仅使他们受到精神鼓励,而且能在法律保护下取得经济利益。这样,就会调动人们从事科研活动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

(三)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进行国际竞争,开展国际间科技、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对开发智力成果,开拓技术市场,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案例11-2

蹭热度!太平人寿被诉侵权《欢乐颂》

2017年5月11日,电视剧《欢乐颂2》开播。不过,就在前一天,《欢乐颂》剧本的制作兼出品方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下称“正午阳光”)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人寿”)告上法庭,理由是未经该公司许可,太平人寿发布侵权文章,擅自使用《欢乐颂》剧名、“五美”剧照,并以“五美”为参照对其经营的保险产品进行类型划分。

图11-2 电视剧《欢乐颂》剧照

此前,在网络上出现了一篇名为“跟着欢乐颂五美选保险”的新媒体文章,得到不少的关注度。随着国内影视剧行业大热,相关影视剧的广告植入价格也水涨船高。与此同时,没有广告合作,但借素材宣传自身产品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搜索“跟着欢乐颂”关键词,会出现一系列内容,如跟着《欢乐颂》学理财、学穿衣等,这些内容带有较明显的经营性质,但大多都与片方不存在广告合约。影视界人士认为,这种情况暴露了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以及不少经营主体对影视版权、广告植入规则的不熟悉。

北京世纪鲲鹏国际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创始人杨宗灵表示,没有合作、蹭热度的事情很多,但尺度如果没把握好会引起官司。一般来说剧组会通知撤掉素材,目前走到诉讼的还是少数。

有专业人士称,类似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可能是第一例诉讼案件。(www.xing528.com)

2017年5月10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酒仙桥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认为对方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九条相关规定,要求其赔付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近17万元。

正午阳光代理律师认为,商业攀附是不法商家为了提升自身商品推广或品牌美誉度,因为大家都在看,都在聊《欢乐颂》,这样的商业搭载才有高的市场传播度,究其根本,商业逐利是动因,作品特色是诱因,法律意识淡薄是成因。

太平人寿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是影视公司,被告是保险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侵权”文章并没有对“欢乐颂”商标进行使用。且在此之前,网络上已有不少公司发布了类似文章。

请问:该案件涉及哪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该起什么样的法律作用?

(以上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千龙网)

案例11-3

金庸状告作家江南侵权案今开审,索赔500万元

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2017年4月25日在广州天河法院审判大楼8楼的民事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金庸认为,杨治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金庸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面对控诉,江南则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请问:如何识别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以上资料来源:《广州日报》大洋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