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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电子对华为和北京亨通达百货提起1.61亿元的专利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为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请运用知识产权特征知识分析上述专利权纠纷案例。

三星电子对华为和北京亨通达百货提起1.61亿元的专利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类型

在现有的理论和实践中,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1.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2.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在不断拓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思考】一篇作品里的经典桥段,却在另一作品中改头换面出现;商店里买瓶可乐,仔细一看竟是名字相仿的“山寨货”。以上这些都是“知识产权圈”的事儿。请思考:上面所述各现象与哪种知识产权类型相关?

(三)知识产权特征

1.专有性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www.xing528.com)

2.地域性

地域性,即只在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3.时间性

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4.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案例11-1

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三星华为侵犯专利权纠纷

三星与华为如今正式对簿公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刚披露,法院正式受理了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六案,共计索赔1.61亿元。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诉称,其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记录活动图像数据的方法和数码照相机”等六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华为Mate8、荣耀等手机平板电脑上分别使用了其专利权。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为此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

请运用知识产权特征知识分析上述专利权纠纷案例。

(以上资料来源:《新京报》,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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