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安全主要包括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因此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安全也是围绕着两个方面展开。
案例10-3
2008年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签订协议,委托调解中心调解互联网纠纷案件。今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网络纠纷案件后,知识产权庭可将案件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调解达成后,当事人可以据此订立和解协议,原案件撤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纠纷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双方均为互联网单位、一方属于互联网单位、案件争议设计互联网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及技术合同等纠纷。双方属于互联网单位但自愿接受调解的也可以。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应及时告知承办法官,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请问:互联网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一)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
我国针对网络安全立法起步比较晚,目前主要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针对我国的市场准入、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网络安全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1.市场准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除国际出入口局作为国家总关口外,原邮电部还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划分为全国骨干网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接入网进行分层管理,以便对入网信息进行有效的过滤、隔离和监测。(www.xing528.com)
3.网络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对各有关方面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而又详细的划分。
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
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必须设有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其基本职责包括:保证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制定安全管理的方案和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收集安全记录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想安全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的安全情况。
每个工作站和每个终端都要建立健全网络操作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内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严格网络工作人员的操作职责,加强密码、口令和授权的管理,及时更换有关密码、口令,重视软件和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强对文件的保管。
(二)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两个基本方面,首先电子商务交易是不同于以往的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专门法律加以保护;其次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实现的,其安全性主要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程度。
目前我国用于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主要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两部主要的法律法规,但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设计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可以有综合型法律、规范交易主题的有关法律、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四大类,其中综合性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规范交易主题的有关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财产保护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主要包含会计法、审计法、票据法、银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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