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狭义的法律效力分别可以从有效的电子签名条件、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有效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效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专有性、可控性、不可改动性三个方面。
1.专有性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数据。它是电子签名人在签名过程中掌握的核心数据。唯有通过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归属判断,才能确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之间的同一性和准确性。因此,一旦电子签名制数据被他人占有,则依赖于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生成的电子签名有可能与电子签名人的意愿不符,显然不能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2.可控性
这一项规定是对电子签名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归谁控制的要求。这里所规定的控制是指一种实质上的控制,即基于电子签名人的自由意志而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控制。在电子签名人实施电子签名行为的过程中,无论电子签名人自己实施签名行为,还是委托他人代为实施签名行为,只要电子签名人拥有实质上的控制权,则其所实施的签名行为,满足《电子签名法》此项规定的要求。
3.不可改动性
采用数学签名技术的签名人签署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验证其所收到的数据电文是否是发件人所发出,发件人的数字签名有没有被改动。倘若能够发现发件人的数字签名签署后曾经被他人更改,则该项签名不能满足《电子签名法》此项规定的要求,不能成为一项可靠的电子签名。(www.xing528.com)
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不可改动性,电子签名的一项重要功能在与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的内容,而要实现这一功能,必须要求电子签名在技术手段上能够保证签名人签署后的数据电文不能被他人篡改。否则,电子签名人依据一定的技术手段实施电子签名,签署后的数据电文被他人篡改却不能够被发现,此时出现的法律纠纷将无法依据《电子签名法》予以解决,因此要符合本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要求,必须保证电子签名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二)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含了电子签名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和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1.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人作为电子签名活动中的一方当事人,除了享有法律的权利外,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照《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得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如果电子签名人未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得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失密时,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则可能使电子签名活动中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因信赖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而遭受损失,对于所造成的损失,电子签名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赢定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电子签名人由于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给电子签名活动的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电子签名人由于自己的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
网络的特点是公开、便捷、资源共享,这些优势极大地方便了各种人员在网上的沟通,这无疑大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经济效益。网络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彼此不见面,这也为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就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电子交易安全,法律对这些行为应当严厉制裁。伪造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未经电子签名合法持有人的授权而创制电子签名,或者创制一个认证证书列明但实际并不存在用户的签名等。冒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非电子签名持有人未经电子签名人授权以电子签名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行为。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是指秘密窃取并使用他人电子签名的行为。
给他人伪造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收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则需要给权利人以充分的法律救济,这就是民事责任制度。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不同,民事责任分为违约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条所讲的民事责任,指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对于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