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险项目不尽一致,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五项,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称为“五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最重要、实施最广泛的一项制度。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制度涵盖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的调整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企业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费用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等组成。根据国家现行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进行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3)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国家适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正常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对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变革。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结合;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2014年2月24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案例9-15
内退职工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吗?
王某是长沙市某机械厂职工,2007年,王某年满55周岁。他听人说,像他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内退。王某和妻子一商量,觉得儿子大学已经毕业,家里也没有什么负担,本人年纪也大了,正好可以早点休息几天。便向单位领导申请办理了内退。2012年,王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却无法给王某办理退休手续。原来这几年,单位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王某找到单位领导,领导说,他是内退人员,早就已经退休了,还办什么养老保险,对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王某无奈,找到市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监察处理。
请问:该机械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职工在企业内部退养,从实质上讲,还是单位的职工,企业不仅要为其发工资,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内退行为不是政府行为,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还是单位职工,只是没有工作岗位,与在岗职工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就医诊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一定医疗费的社会保险制度。
2.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三种类型。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村自愿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案例9-16
2011年7月1日,王某大学毕业后到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20日,王某患病住院。王某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停发王某的全部工资,并以其不能适应工作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应该享有的权益有哪些?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考勤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给予医疗待遇。若医疗期间内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因此,用人单位在王某住院患病住院依照规定应享有的医疗期内,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可以要求该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其病假工资。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
失业保险,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在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并且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但又暂时没有工作的劳动者。
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城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
3.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
职工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的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保险的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以上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开始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案例9-17
孙某大学毕业后到甲公司工作。公司与其订立了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3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因孙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解除了劳动合同。此后孙某一直未能找到工作,遂于2013年4月1日办理了失业登记。(www.xing528.com)
请问:孙某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
提示:孙某与甲公司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为两年半,满1年不足5年,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又因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所以孙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四)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劳动者或者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设立工作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
(1)缴费的主体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费率的确定
工伤保险的费率及行业的差别费率、行业内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三个层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各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3)费用的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案例9-18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公司继续安排李某在原岗位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2015年8月10日,李某上班时因履行工作职责不慎受伤,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七级伤残。公司认为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公司不用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无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则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
请问:双方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分析:李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虽期满后未续订,但公司让李某继续原来的工作,并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已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李某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应支付李某工伤保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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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鉴定
1.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应该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指对女职工因生育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休息等方面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生育保险的特点
(1)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已参保的男职工也可按照规定享受看护假期。
(2)无论女职工妊娠结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
(3)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为主有所不同。
(4)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者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受。
(5)有一定的福利性。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3.生育保险的缴纳
根据《生育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支付的生活费用,也称带薪假期。《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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