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认为,由同一裁判组织审理,可以使行政诉讼的结果和民事诉讼的结果更具有一致性,从而避免产生冲突判决。[22]根据《适用解释》第140条[23]的规定,除行政裁决类案件外,在一并审理模式中,行政和民事应当单独立案、分别判决,但是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审理。然而根据既判力理论,冲突判决的产生原因是不同的审判组织对同一个诉讼标的进行了审理,并且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从形式上看,一并审理模式不存在两个审判组织。从审判的内容上看,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限的合理性,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这两种诉讼的标的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官要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不得在诉讼中代替行政机关处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不会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实体纠纷作出判断。一并审理模式中,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行政和民事两类诉讼标的,不会存在冲突判决。在指导案例中,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对民事和行政部分分别立案、分别裁判。其与一并审理方式的不同之处只是强调要先对行政争议进行审理,诉讼顺序实际上也不会对是否造成冲突判决产生影响,因此,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
如果原告就行政、民事争议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不同的诉讼的判决结果是否会相互矛盾?换句话说,一并审理或附诉讼的模式是否是避免冲突判决产生的决定因素?面对行民交叉争议,有分别审理、一并审理两种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和民事分别审理,行政法庭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限的合理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包括主体适格、具备事实依据、具备法律依据、符合正当程序、处理得当。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要否定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仅需要否定行政行为合法性要件中的一个要件,而不需要推翻全部要件。与此不同的是,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着重强调的应当是事实依据问题。如果法院因事实以外的原因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某一行政行为的作出没有依据正当程序,法院可能没有对事实依据进行进一步的判断。此时行政裁判内容与民事裁判内容是错开的,即使裁判结果不同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冲突裁判,因为两者的裁判内容并没有重叠。[24](www.xing528.com)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确不会产生冲突判决,但是如果检察院分别就中医院的违法排污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就卫计局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行政审判庭也会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两诉的标的、审判方式都不相同,不会导致冲突判决。不能得出“由于采取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以避免了冲突判决”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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