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或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解除的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在协商解除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以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可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不需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即可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效力可以自然终止或由单方面提出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一般负有主动通知对方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定解除可以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两种情形,具体的条件可查阅《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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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老人或者抚养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不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三)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www.xing528.com)
一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就终止,但也有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时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2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9-9
王某是某公司职工,2010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王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王某劳动强度,减少王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王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表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王某自己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王某不同意这样做,公司许诺,如果王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王某于2013年7月份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公司立即批准,但却未给予经济补偿。王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王某的辞职报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王某是自动辞职,不享受此待遇。
请问:王某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吗?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解除。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本例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如果王某能够提出证据,能证明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事实,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承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王某不能提出有关证据,则无法取得经济补偿。
以上案例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过程中,要清楚由劳动者提出自动辞职是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所以不要随便听从用人单位的诱惑,由本应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变成由劳动者提出辞职,这样将会丧失自己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3.经济补偿的支付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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