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1.《劳动合同法》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施行。
《劳动合同法》是指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相关的劳动政策等。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以下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个体经济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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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具体来说,具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录用和聘用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分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业职能的契约,其录用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种是如医院、学校和科研机构的事业单位,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就要依照《劳动法》对待,如果签订的是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也属于一种劳动合同,法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招待。
(3)社会团体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以上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释条款)
(3)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分别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规定。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照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劳务派遣机构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以外的经营活动。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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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十个重点
1.降低签订门槛,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
2.强调书面合同,严惩事实劳动关系;
3.加强试用管理,员工只可试用一次;
4.界定出资培训,限制违约金适用范围;
5.制定规章制度,要求民主化公正化;
6.颠覆传统观念,合同终止也需补偿;
7.增大违法成本,引导企业管理加强;
9.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派遣单位共担责;
10.强化工会功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者是指年满16周岁的公民,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未成年工。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关系,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各项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人,具体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地点,《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主体提出了相关的资格要求和义务。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①劳动者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www.xing528.com)
②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①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②劳动者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案例9-1
某公司招聘10名销售人员,为提供统一的公司制服,向每人收取了1000元的押金。其中有部分销售人员对公司的这种行为表示不满,所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诉讼,要求单位予以纠正。
请问:该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以提供公司制服的名义收取押金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限期将已收取的押金退还给员工,并可以根据实际收取押金的员工数按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公司处以罚款。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合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内涵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目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都必须合法。
(2)公平的原则
公平的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
(3)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愿意,经过平等协调而达到的协议。
(4)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到一致协议。
(5)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为体现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
3.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
【思考】2015年3月15日,甲公司与刘某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1年,试用期1个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刘某于2015年3月9日上岗工作。
请思考:甲公司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哪天?
4.劳动合同的形式与期限
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写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9-2
小姜2013年3月进入上海某服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熨烫衣服。可是公司一直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2013年底,小姜辞职离开了公司,后来他听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双倍工资,便向公司提出,但公司不予理睬,还说小姜不是他们的员工。
请问:
(1)小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怎样证明自己曾是公司的员工?
(2)如果他要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话,应该准备什么证据才能得到法律支持?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9-3
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17年。他的合同于2014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14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17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是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
那么,张先生的工作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和个人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17年,而且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那么我们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该如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呢,如果我们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就有可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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