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投资的概念
公共投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共投资是指投向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商品或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的所有投资;狭义的公共投资是指以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在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行业所进行的投资。在此,我们界定的公共投资概念是狭义的公共投资,即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作为投资者,为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借助财政预算等方法获取资金,并投入到能够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公共性商品或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等可经营性领域的投资活动。
(二)公共投资法的概念
公共投资法是指所有调整在公共投资活动中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没有作为公共投资基本法律的国家公共投资法,而是由不同层次的、涉及公共投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我国的公共投资法律制度。
公共投资法分为广义的公共投资法和狭义的公共投资法。广义的公共投资法是指所有涉及公共投资的法律法规,既包括专门性的公共投资法律制度,也包括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就公共投资做出的规定。严格说,我国的公共投资法的主体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就公共投资的法律规定,例如《农业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审计法》《预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村民自治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专门性的公共投资法则相当少,中央层次的有《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建设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几部法律法规,其他大多是地方性法规。(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对公共投资予以的规范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制定“国家公共投资法”势在必行。
(三)公共投资法的调整对象
公共投资法主要涉及规范财政投资行为、投资方向决定、投资重点选择、投资决策程序、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划分、公共投资方式、资金筹集与划拨、投资监管、投资效果评价等方面,可见,公共投资法所调整的范围极为庞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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