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又称中小型企业或中小企,它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在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上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制定的法规。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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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五)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六)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www.xing528.com)
(七)住宿业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一)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四)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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