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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具体规则 - 经济法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的有效履行。对于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责。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店主称电动车已经卖给了刘某,车烧毁的损失应由刘某自己负责。

合同履行具体规则 - 经济法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当事人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规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加强沟通协商,减少纠纷的产生。为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补救性的措施。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处理。对于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合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对于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处理。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处理。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处理。履行方式是由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的,合同履行的方式呈多样性,如全部履行、分期分批履行、定期履行等,既可以由义务人直接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协商又不成的情况下,则依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处理。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责。即谁履行义务,谁负担履行费用。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化时,价格执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格,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因合同主体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等情形

通常情况,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住所等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免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四)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形(www.xing528.com)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既不得延迟履行,也不得提前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同样不得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对债务人提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五)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形

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采取全部履行方式。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因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六)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情形

1.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并没有因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在第三人同意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应由债务人承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7-6

2008年4月2日,刘某到电动车商城购买了某品牌电动车。因该车销路好,刘某当场交了钱,买下了唯一的一辆红色的电动车。但因突遇急事,就和店主约定,第二天来取车。第二天,刘某忙于开会,没有得及时取车,4月4日,刘某突然得到电动车商城发生了火灾,损失惨重,经调查,起火原因是电线老化造成短路所致。刘某辗转找到店主,称自己并没有取得电动车的所有权,要求店主返还车款。店主称电动车已经卖给了刘某,车烧毁的损失应由刘某自己负责。

请问:

该合同是否存在履行中内容不明确的情况?电动车被烧毁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资料来源:《以案说法——合同法篇》,内容有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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