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生效条件,合同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以下有效条件也应成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比如: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具备时生效。值得注意的是,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www.xing528.com)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案例7-2
A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份买卖协议,由A分两批给B供货,约定采用合同书面形式,但双方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8月10日A按约定将第一批货40台计算机送到B公司,B也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了货款,由于B公司计算机销路不畅,于是拒绝接受A公司按约送来的第二批货10台计算机,理由是双方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那么B公司拒绝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此案例中B公司拒绝A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属于事实合同,即双方虽未签字盖章,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合同成立。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经常不注意签订合同的细节,这有可能会让我们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合同。因此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时刻关注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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