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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信息封闭、秘密决策与公众无知事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C小区致S市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及相关领导的请愿书中,小区业主对于信息封闭与秘密决策的问题提出了严正的抗议并要求就该问题进行责任追究:1.2007~2013年,项目立项至开工,没有向居民沟通、公示、听证。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之启动仰赖于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信息的封闭与决策的秘密性使得该事件中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无法启动。

蓟门法学:信息封闭、秘密决策与公众无知事件

正如本文引言部分所介绍的,针对L口岸及其东部过境通道项目的引入早在2004年就通过两地政府的备忘录予以确定,项目的前期规划研究也于2008年完成,其中便有项目的选址与初步的方案设计。若将2008年的项目前期规划研究视为该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在S市的该事件中,从项目的启动到公众知晓该项目之间整整有5年之久。

公众关于L口岸及其东部过境通道的建设信息是“偶然”得知:

“在规划下来的时候,业主都没有发现,直到业主在小区里看到有人在勘察。”

(C小区业主黄先生)

在发现项目建设单位人员在C小区内进行勘察之前,L口岸及其东部过境通道项目选址地附近的居民并不知晓该项目的规划与选址信息,直接受到口岸项目建设影响的邻近小区的业主也并未得到任何官方的通知或被邀请参与任何与项目相关的程序。

在偶然得知项目建设信息之后,2013年,针对L口岸及其东部过境通道的抵制与抗议爆发。L口岸及其东部过境通道规划用地附近的C小区业主开始在面对公路的一侧悬挂出抗议标语,标语内容主要针对该项目中口岸连接线匝道高架桥路段建设,诸如“L口岸高架横穿,噪音扰民荼毒家园”等。C小区业主同时还组织了相关的游行活动。

东部过境通道口岸连接线的匝道的建设模式是高架桥,主要供货柜车通行,与东部过境通道的主体路段对接。根据《S市L口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在L口岸北面和西北面的Y小区和C小区与东部过境通道口岸连接线匝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仅为26米与32米,该《环境影响报告书》也清楚列明了两小区主要受到的环境影响来源于噪声和大气。[8]距离东部过境通道高架桥最近的Y小区为老旧小区,其搬迁改造在项目动工之前已经展开,因此对L口岸及东部过境通道的抗议主要来自C小区,该小区共有居民约850人,与L口岸之间间隔了S市东部的一条重要公路,但与东部过境通道仅为几米之隔。[9]在发现项目勘察人员之前,C小区的业主并未发现L口岸项目的建设是需要通过“修桥做路”的形式完成,在进行项目建设方案的决策时,距离高架桥最近的C小区全体居民无一知晓:

“工程建设审批和建设流程不合法、不合规!……未进行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估……更没有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口岸高架建设新的环评报告在哪里??为什么没有公示就开始施工??”(www.xing528.com)

(《致:S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罗湖区及相关部门领导》)

在C小区致S市市委、市政府等部门及相关领导的请愿书中,小区业主对于信息封闭与秘密决策的问题提出了严正的抗议并要求就该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1.2007~2013年,项目立项至开工,没有向居民沟通、公示、听证。要求政府追究责任,立即整改。

2.2006年环评报告,用于2013年的工程项目。追究违规行为,并立即补办。2006年环评报告中没有此标段环评,交代没有环评的标段以什么依据批准规划设计施工。2006年环评以什么依据批准2013年项目。

(《致:S市委、市政府、市人大、罗湖区及相关部门领导》)

公众参与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制度”,其所强调的是开放的、有诚意的政府认真听取并吸纳公众的意见,该程序关注的核心环节是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互动。[10]互动的前提是双向的信息交流,公众在参与程序启动之前得以知晓与参与相关的信息,明确自身的利益主张,行政机关通过开放的程序接纳公众的意见与诉求,并反映于最终的决策之中。这样一个动态的过程之启动仰赖于对政府信息的公开。“知情权是公众参与权的前提。”[11]在该事件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无所知的公众从一开始就被阻隔在决策程序之外。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之下,公众不可能知晓政府在做什么,更遑论参与政府在做的事情。信息的封闭与决策的秘密性使得该事件中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无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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