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的概念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执行。《合同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贯穿合同的全过程。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都要诚实守信,相互协作。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或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遵守法律,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当事人的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当然,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我们采取的自愿原则必须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法》适用于种类财产性民事合同。
具体包括:(1)《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2)其他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等;(3)虽未由民法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财产性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调整。
知识链接
《合同法》确认的15种有名合同:
(1)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www.xing528.com)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2.种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财产性合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订立的财产性合同,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既适用当事人设立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适用当事人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知识链接
合同法涉及的范围很广,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合同都适用《合同法》,下列合同就不适用合同法:
(1)政府依法进行管理活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劳动合同等。
同时也要注意,在涉外合同中,能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特别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天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案例7-1
1999年至20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宣传,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多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了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房屋与当时承诺不符,和广告中描述的根本不一样,于是,众业主拿着某开发公司的广告与其交涉。某开发公司同意就店面门前道路等问题与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问题协议,但最终未能兑现。众业主对开发公司提出每户赔偿20万元的方案,开发公司不予认可,遂将该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开发商发布的广告不能兑现是否已经构成违约的问题。如何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