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新闻机构、报刊、电视台和电台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并予以“曝光”,支持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
知识链接
“问题汽油”引发群诉消协介入调解
2015年3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工业园一投资商到岑巩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岑巩县消协”)投诉,反映驾驶的汽车在岑巩县城区某加油站加93号汽油后,出现积炭过多、怠速抖动、加油熄火等状况,造成车辆配件不同程度损坏。从3月2日开始陆续有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四省(直辖市)总计191名消费者到岑巩县消协投诉,反映相同问题,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www.xing528.com)
岑巩县消协高度重视这起跨省群体投诉,3月2日就组织人员到加油站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加油站在2015年2月16日从河南濮阳购进93号汽油35.4吨,油品通过油罐车运送。油罐车在运输油品前曾运过其他物质,且在未作任何清理的情况下,汽油就直接灌入油罐车运送至加油站销售,调查人员由此初步判断疑似油品含有杂质导致加油车辆出现问题。经汽车修理厂检查,此次因油品不合格导致加油车辆的三元催化器、火花塞、氧传感器等配件需要更换。截至2015年3月2日,该加油站一共销售“问题汽油”20吨,岑巩县消协工作人员当即建议该加油站停止销售,并通报质检部门对油品进行送检。
经岑巩县消协调解,截至2015年4月20日,加油站经营者先行赔偿所有191名消费者的车辆修理费共计50.34万元,这起由“问题汽油”引发的群体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以上资料来源:万维家电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