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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诉讼程序中的说明理由义务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某些说明理由的义务。其三,沃恩索引中的审查规则目的也在于减少法官的审查重负,使法官得以将审查重心聚集于案件的核心议题之上,通过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既可以化解法官的专业性限制,也对法官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多有裨益。

蓟门法学:诉讼程序中的说明理由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诉讼中的某些说明理由的义务。[20]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除举证责任之外,行政机关还负有单独的说明理由责任义务;尽管此种说明理由责任不能与举证责任完全分隔与对立,也不能取代举证责任在达到查证案件事实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同样具有解决案件争议、化解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促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独立的作用与价值。

如果我们审视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司法实践,也会发现,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的义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起着前置性的重要作用。在沃恩诉罗森案(Vaughn v.Rosen)之中,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不能仅以文官事务委员会一个简单而空洞的结论就支持其拒绝公开相关文件的主张,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法院的这种判断显然过于草率。[21]因此在由本案所确立的沃恩索引规则之中,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案件时,必须遵循三个步骤,其中第一步便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不泄露文件信息的情况下给出具体详尽的适用免除公开规则的说明,如果行政机关仅仅给出一个直接和单一的结论,那么无论结论正确与否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只有在其说理之后才进行具体审理。(www.xing528.com)

就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而言,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说明理由的作用体现在:其一,行政机关作出公开或不公开某特定信息的行为,并非总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在复杂的信息社会之中,还需要经过特定利益衡量与政策考量的过程,这些正当的自由裁量也是构成被诉公开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之一,而客观存在的证据和举证过程则往往难于展示此类非客观性的存在,需要通过说明理由的过程予以披露和解释。其二,如果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在于为当事人借助法院向行政机关“讨个说法”,对当事人而言,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实际上就是在“给个说法”,也可以视作是特殊形式的“信息”公开和对其知情权的尊重与保障,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当事人不满情绪的化解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三,沃恩索引中的审查规则目的也在于减少法官的审查重负,使法官得以将审查重心聚集于案件的核心议题之上,通过行政机关的说明理由,既可以化解法官的专业性限制,也对法官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多有裨益。[22]而以上几点考量,也不外乎适用于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之中;如果行政机关能够就政府信息当前的状况、造成其不存在的原因、是否负有相关的职责、是否已进行检索、进行检索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说明与解释,则或许可以直接绕开或者有力推进上文所述的复杂的举证过程和审理程序,达到化解争议的最终目的;这也是当下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之中政府应当展现的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角色的应有之义。因此有必要扩展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义务的规定,将其适用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案件,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进一步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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