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据此,我们可以将消费者定义为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合法利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具有以下5个法律特征:
1.消费主体是个人消费者;
2.消费者消费的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4.消费者的消费内容属于生活性消费活动;
5.消费者的权利是由国家专门法律承认其主体地位并得到特定保护的。(www.xing528.com)
特别提示:消费者也包括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二)消费者权益
与消费者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没有消费者及其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它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确认的、消费者独自享有的权益,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利和权益的体现,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并且在广义上,消费者的权利已包含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利的有效实现体现在消费者应得利益的获得和满足。
【思考】2016年3月5日,合肥市民吴某某使用一款网约车软件预约一辆出租车出行,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千米,金额应为31.24元。根据该网约车给出的3折优惠待遇,吴某某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但该网约车最终计算车费为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直接从吴某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吴某某遂发邮件沟通,该网约车称此次行程收费正确,并于2016年3月10日将吴某某账户删除。吴某某将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该平台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偿损失500元。案件审理中,吴某某与该平台达成和解,该平台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
图6-1 网约车图
网约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高峰时随意涨价、出行安全、定价机制不透明等问题,也深深困扰着消费者。网约车方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请思考: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规范网约车平台管理,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