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告具有法定职责。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法院在审查不履行法定职责时首先要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如果被诉行政机关是对所诉行政行为没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该诉就不具备理由,因此首先要确认被告行政机关对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也就涉及被告是否具备法定职责的问题。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来源主要来自这几个方面:其一,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对于这类职责,行政机关必须作出,否则就违反了作为的义务。如开封市城乡规划局与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可上诉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2款[23]的规定,被告市规划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24]实务中,大部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都是被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其二,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义务。如张素兰诉漳平市教育局不履行教育行政合同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享有履行合同的义务。[25]其三,行政允诺、行政奖励行为,使行政机关负有作为的义务。如钟圣才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分局行政奖励行为上诉案中,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26]其四,行政惯例。由于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一类行政事务时长期反复存在,造成相对人合理信赖利益,因此基于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产生作为的义务。如吴小琴诉山西省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定被告长期实行的企业社会保险不定期缴费方式已经成为行政惯例,从而认定被告享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职责。[27]
其次,原告请求权成立。原告请求权成立与被告具有法定职责二者事实上相互关联。原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目的是维护自身的主观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从关注原告的诉求角度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并且原告只能主张属于他自己的权利。(www.xing528.com)
再者,原告因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状态而遭受损害。原告权利之损害之实质裁判要件的缘由在于排除民众诉讼,防止其他人通过诉讼维护与己无关的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利益。[28]正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基于自己的利益发起公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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