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基准的直接目的在于规范裁量权之行使,各地政府对之报以如此高的热情也就不足为奇,但其根本目的无疑仍然是追求个案正义的实现,这与逸脱规则的旨趣不谋而合。追求个案正义与控制裁量权力都是行政裁量基准诞生之初所具有的价值面向,二者究竟谁主谁次没有定论。当前逸脱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实践现状便反映出裁量基准制定机关内心的纠结,它既希望下级行政机关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个案正义,同时又担心下级行政机关随性逸脱以致造成裁量权滥用。由此可见,逸脱规则在行政裁量基准制定之初并没有获得属于自己的明晰立法定位,所以我们也不能对逸脱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制度现状太过求全责备,毕竟当前的裁量基准只是一种形式法治层面上的权力控制工具。此种价值取向难言绝对之对错,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们仍然有必要对国家厉行法治的原初目的进行检讨,进而反思逸脱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宪法依据究竟何在。当我们不局限于裁量基准作为形式法治主义的工具面向,而是对其加以价值判断,我们就来到了实质法治主义的范畴,即强调自由平等的价值理念,追求国家任务的正当合理。从形式法治主义到实质法治主义,真正实践了德国学者福斯多夫所言的“反求诸己”之“内向型法治国”,即将法治国的重心朝向人民内在权利的保障及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37]由此观之,国家厉行法治的原初目的无疑还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真正践行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行政秩序与控制权力固然是法治主义在行政裁量领域的价值追求,但如果因为此等价值追求而背弃实质法治的原初目的,无异于舍本逐末。因而我们有必要重塑行政裁量基准价值取向的位阶秩序,树立个案正义优先、权力控制次之的立法理念,通过直接规定逸脱裁量基准适用程序的方式疏通追求个案正义的渠道,同时消解滥用行政裁量权力之可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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