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的内部拘束力,意味着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完全一律地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决定,而不得与之相违背。”[19]然而,裁量基准内部效力的存在并不能否认可能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以至于需要执法者根据个案要求逸脱裁量基准的适用,从而避免受到“规则式控权逻辑”之裁量基准的束缚。因为行政裁量权来自于立法机关的授予,其最终目的仍然是根据实际情况追求个案正义。所以当裁量基准的规定明显违背个案正义时,执法者有权基于立法目的之要求,考虑实际情况而逸脱裁量基准的适用。因此,无论是“规则化裁量基准观”的严格拘束,还是“具体化裁量基准观”的自由适用,追求个案正义始终才是裁量原意之所在,两种观点都不能罔顾个案情况的特殊性,而必须恪守个别情况考虑义务,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个案特殊情形下作出不同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具体处理决定,只是必须就逸脱裁量基准适用说明正当理由。这种做法在域外亦有例证,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就认为:“倘若行政机关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竟然违背裁量准则规则,而任意为相异之处理时,虽然有认为此一裁量准则本为确保行政处分的妥当性,因此裁量处分纵违反上述准则,原则上亦仅生当或不当之问题,并非当然违法,但基于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于作成异于裁量准则之判断时,应有合理之正当理由。”[20]同时,日本最高法院也认为:“行政厅关于其被委任的裁量事项,即使制定了行使裁量权的准则,因为这样的准则本来是为了确保行政厅的处分的妥当性而制定的,所以,即使处分违背该准则而作出,原则上也只限于产生适当与否的问题,而不能当然地构成违法。”[21]只不过“从确保裁量权的公正行使、平等对待原则、相对人的保护信赖等要求来看,要作出和准则不同的判断,需要有使其合理化的理由”。[22]
综上所述,正是基于追求个案正义的裁量原意,使得下级行政机关必须负有个别情况考虑义务,进而催生了尊重裁量基准内部效力的例外规定,逸脱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的正当性也由此觅获。(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