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股份本身作为一种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因此股份转让可以不经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份的转让自由并非绝对自由。主要有以下限制:
(一)场所限制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__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转让方式限制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转让时间限制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特定人转让股票的限制
1.发起人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案例3-16
甲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016年5月甲、乙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公司成立尚不足1年,甲承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在股份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前,委托乙参加股东大会,代行股东权利,协议签订后,乙支付20%款项,其余款项等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支付,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为转让款的20%。2017年3月开始,乙一直催甲履行转让手续,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7年3月甲又与丙签订协议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正式手续。现在乙要求甲继续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甲认为甲、乙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应认定无效,不需要承担责任。
请问:该如何处理甲、乙双方的纠纷?
2.董事、高管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的限制(www.xing528.com)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减资收购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合并收购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思考】段某系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甲公司28.503%的股份。2016年8月,段某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段某向甲公司出让该笔股份,段某退出甲公司所有股权。后双方因转让款的支付产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段某履行退股义务并协助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请分析该案例的实质纠纷和处理办法。
案例3-17
杏花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在2014年1月15日发起设立的。成立时,发起人拥有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在2016年2月的时候,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公司记名股15000股,转让给了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当年年底,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虽然双方交换了股款和股票,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股票转让行为无效,要求退还股款。这时,公司的部分董事和分管营销的经理看到市场行情不好,担心损失扩大,也开始出售自己手里的股票,职工一看这种情况,更是跟着纷纷抛售股票。
与杏花公司有经常业务来往的一个李姓客户,也持有该公司股票,此时,因购入一批假货被工商查罚,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在其债务中,还有欠杏花公司的一笔债,李某找到杏花公司总经理,请求杏花公司以市场价买下他所持有的3000股股票,帮助他渡过难关。被婉言谢绝后,又提出请杏花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意以这3000股做抵押。
请问:
1.兴业公司与宏达贸易公司的交易是否有效?
2.杏花公司的董事、经理、职工可否转让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3.杏花公司可否接受李某所转让的股票或者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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