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___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3-2
2016年3月1日,甲、乙、丙、丁四人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人共同出资成立武汉喜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甲以其私人厂房(该厂房已抵押)出资评估作价10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800万元;乙以祖传的两幅名画和一件古玉器出资评估作价800万元,另以劳务出资70万元;丙以其“喜来”注册商标出资作价600万元,信用出资作价63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700万元;丁以其牧场投资作价1400万元。2016年3月15日,四方首次出资1000万元,四股东商议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其余部分。后来喜来鞋业公司成立后,登记主管部门发现丁某的牧场实际价额只有600万元。
请问:
1.甲、乙、丙、丁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对公司成立后发现丁某对其牧场虚假作价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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