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散
解散是指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
(二)解散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四)清算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五)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www.xing528.com)
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
(六)效力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3.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应办理注销登记。
案例2-5
余某自行清算、拒绝偿还拖欠工资案
余某于2010年5月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9月因为经营不善而被迫解散。在自行清算的时候,企业的债务达到了18万元,而资产只有10万元。原因是企业第一年盈利,余某个人在建设银行开户存入了9.8万元,并且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名牌小汽车一辆,供家庭使用。企业经营期间,余某聘用了其侄子王某管理企业的事务,两年下来,王某的工资一共2万元。因为王某一直住在余某家中,又是其亲戚,两者关系甚好,于是首先偿还了其他的债务,将10万元资产用于偿还后,剩余8万元的负债余某以资产不足为由拒绝偿还。2016年末,其侄子王某要求清偿所欠工资,余某认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而对王某的请求不予理睬。
请问:
1.余某是否可以自行清算?
2.余某供家庭使用的小汽车是否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3.余某首先清偿其他债务的做法是否合适?
4.剩余8万元债务余某拒绝偿还是否合适?
5.余某对于偿还工资的请求是否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