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权代理的界定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思考】张三出国留学,让好朋友李四代为保管房子。后因当地房价暴涨,王五愿以高于市场价50%的价格购买张三的房子,恰遇张三外出调研,李四联系不上张三,便自行做主将张三的房子卖掉,并将售房款转到张三账户上。那么,李四的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请思考:第一种情况,若张三已在国外成家立业,对于售价也比较满意,该房产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第二种情况,若张三马上打算回国,而且他意识到他家房子所在地段的房价还将继续攀升,故不承认李四售房行为,该房产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又会如何?对于王五的损失,谁来承担?第三种情况,若王五明知道李四没有卖房子的代理权,但因为明知道该地拆迁在即,房价会翻几番,故串通李四,先将“生米煮成熟饭”,那么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又将如何?损失由谁承担?(房屋交易过程中会涉及相当数额的税费等成本)
(三)表见代理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人履行合同或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发生内部责任问题,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构成侵权(无基础关系),或构成违约(有基础关系)。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www.xing528.com)
如:某公司销售经理手中有空白合同,辞职后手中空白合同盖有原公司合同专用章而未交回,本无代理权,又以原公司名义与“善意”第三人签订购货合同,则称表见代理,为保障交易安全,原公司必须与第三人履行合同。这是因为正是由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过失”才造成“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假象,因此被代理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并不冤枉。
【思考】1.甲将身份证及印章交付于乙委托办理户口登记,乙则持该印章及身份证为自己的债务做保证,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2.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甲知道乙公司以其名义招聘工人,却并没有表示反对,后工人在乙公司工作半年却未能拿到工资时,是否可以请求甲给付?
3.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请思考:这三份合同的效力如何?
4.甲公司是一家珠宝销售店,经常通过其部门经理乙向丙珠宝生产企业购买货物,每次均是在乙取走货物后由甲在3日内支付货款,后来甲不再聘用乙,却并未通知丙,如果乙继续以他的名义向丙订货,甲是否需要向丙负责?如果甲有证据证明丙知道乙购买珠宝时已经不再是甲的雇员呢?
但要注意,盗用或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不属于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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