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德国基本法的制定与统一协议

德国基本法的制定与统一协议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德联盟党和东德德国联盟主张采用《西德基本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由东德各州分别加入西德,理由是这种方式相对便捷。而在此之前,双方签订了《统一协议》,对《西德基本法》第146条进行了重述。第一时期是战后两德分立,《西德基本法》时期,第二时期是两德统一之后,《德国基本法》时期。为了避免德国分裂的事实被宪法确认,西德并未将其视作正式的宪法。

德国基本法的制定与统一协议

两德统一存在两种方案,一是依照《西德基本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本基本法在其他部分,只有待其加入基本法后,方才生效”,东德地区以州的形式加入西德,作为先例,萨尔州曾依据本条加入西德;二是根据《西德基本法》第146条的规定,首先成立全德立宪大会,由其负责制定新宪,而后再以公投的形式由全体公民投票,在新宪法的基础上进行全德国议会选举,并组织统一的德国政府。西德联盟党和东德德国联盟主张采用《西德基本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由东德各州分别加入西德,理由是这种方式相对便捷。如果以后一种方式来实施统一的话,很可能导致统一事业被漫长地拖延耽搁下去,因此这一路径在当时便没有被予以考虑和采纳。[6]

1990年东德根据第一种方案,以各州的形式分别加入西德,德国重新统一。而在此之前,双方签订了《统一协议》,对《西德基本法》第146条进行了重述。[7]按照该条规定,德国统一后原来的基本法继续有效,直到德国人民决定制定新宪,从新宪生效之时原基本法失效。为此,德国联邦议会两院于1992年1月成立了“联合宪法问题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就是评估是否制定新宪。在经过两年的研究之后,宪法委员会提出最后报告,建议为了保障宪政的连续性,只修改基本法而不是制定新的宪法。一种观点认为,东德以州的形式加入西德是西德在政治上的胜利,因此西德的法统不应被改变。推翻现有的基本法,制定新宪必然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且该法在西德实施几十年来获得很大成功,积累了大量的立法和行政经验以及宪法判例,全部废除并不可行。最终,基于政治和法治平稳继续发展的考虑,德国并没有重新制定宪法,而是在修改的基础上沿用了基本法。但在现行的《德国基本法》中仍保留了第146条,如有必要,德国人民仍能制定新宪法替代目前的基本法。(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基本法”这一概念的含义在德国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战后两德分立,《西德基本法》时期,第二时期是两德统一之后,《德国基本法》时期。对第一时期“基本法”这一概念,实际上不应将其视为“宪法”的同等概念。因为宪法的颁布意味着国家的建立,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宪法的授予,宪法在地域上的效力范围即国家领土的范围。为了避免德国分裂的事实被宪法确认,西德并未将其视作正式的宪法。在第二时期,由于德国结束了分裂的不正常时态,统一的德国作为主权国家重新被建立,基本法的效力及于全德领土和人口,因而这一时期的“基本法”在概念上等同于“宪法”。此时的“基本法”也不再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不再是对一类法律的概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