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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第8辑:张氏预嘱碑的文书程式总结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张氏预嘱碑》为例,综合判牍、文书原本,可将文书程式总结为如表2所示:表2以《张氏预嘱碑》为例总结的文书程式前三项主要是主观要件,多因分产家庭情况的不同,内容亦有所出入,故本文不予讨论;后两项为客观要件,也是分产文书的必要因素。但从《张氏预嘱碑》碑文内容上看,张氏分产文书中不存在与官方或宗族间的互动,既没有同宗者的签押,也不存在官府的认证。相比之下,《张氏预嘱碑》的内容更加丰富,更具特色。

蓟门法学第8辑:张氏预嘱碑的文书程式总结

明清时期,官方对家产继承程序未进行明文要求,但从司法实践上看,分产文书作为处理明代家产争讼案件最关键的证据,在定分止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明代《盟水斋村牍》《折狱新语》等判牍文献均有关于家产析分的遗嘱文书。以《张氏预嘱碑》为例,综合判牍、文书原本,可将文书程式总结为如表2所示:

表2 以《张氏预嘱碑》为例总结的文书程式

前三项主要是主观要件,多因分产家庭情况的不同,内容亦有所出入,故本文不予讨论;后两项为客观要件,也是分产文书的必要因素。就罚则部分而言,现存绝大多数分产文书多以“不孝”作为违背文书内容的责任后果,在一般财产继承中,则多以“倘有争占”作为“不孝”的定义,如此碑中“若违吾言,以强凌弱,以富欺贫者,许亲族赍此赴官陈告,以为不孝论”;同样地,在立嗣继承遗嘱《陆玘遗嘱文书》中,对不孝的界定为:“若玘身殁之后,敢有不顺天理、违逆祖宗,妄生异议,侵欺孤寡者,锺氏与曾孙嗣昌各执此告官,以违犯不孝论罪。”[41]可见,被民间世俗化解释的“不孝”[42]罪名是根据实际需要,被赋予较强的灵活性。李雪梅老师在民间对“不孝罪”的自我设定中谈道:“民间对‘不孝罪’的设定,往往围绕切身利害,并套用法律用语作扩大解释。”[43]这种拟制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障权利的底线,使得“不孝”在分产文书中起到了震慑作用。(www.xing528.com)

最后,落款处一般有立嘱人、继承人签押,部分文书还包括见证人签押。见证人多为同宗族人,原因在于按照传统习惯,户绝之家的财产可归同宗管理,预立文书的形式将财产权赋予族外人就等于是侵犯了同宗的继承权,随着分产活动突破户绝财产的限制,这种习惯的余韵仍在,因此取得同宗人的认可依然是部分分产活动的必要程序。自宋代,分产文书还有加盖官印这一步骤,[44]钤有官印的文书在处理纠纷时,较之无印文书,具备更高的法律效力。但从《张氏预嘱碑》碑文内容上看,张氏分产文书中不存在与官方或宗族间的互动,既没有同宗者的签押,也不存在官府的认证。罚则部分虽然提及“若违吾言,以强凌弱,以富欺贫者,许亲族赍此赴官陈告,以为不孝论”,但并非此碑文独有。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明代分产的普遍性致使对文书程式要求的降低,正如前述,目前所见分产文书并非统一规制,官府相比前朝采取更为消极的方式,只有在家产争讼时,才有对分产文书效力确定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将分产文书“刻石”立于祠堂之上,分产结果通过祠堂石刻向张氏族人公开,已是一种族内公示。中国古代历有“镂之金石”传统,无论歌功颂德,或四至纠纷,抑或公文告示,在历代金石录中均有记载。相比之下,以分产文书为主体内容的石刻则相对较少,墓志铭中偶有涉及,但多作为附录略述。明清石刻史料虽丰富,但以遗嘱或是分产作为主体内容并不多见,《陆玘遗嘱文书》以立嗣继承为前提,其内容主要是为保护立嗣子与遗孀不被同宗欺辱而刻石警告,也不涉及明代家产继承问题。相比之下,《张氏预嘱碑》的内容更加丰富,更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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