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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门法学第8辑》:文书中诸子分产份额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承袭传统家产继承“诸子均分”原则,规定妾生庶子、婢生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与嫡子享有同等地位;奸生子可得亲子份额之半;若无子立嗣,奸生子与嗣子便可享有同等的均分权利。在析分家产时,尊长应严格遵循“均分”原则: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诸庶子在田产上所得利益大打折扣。

《蓟门法学第8辑》:文书中诸子分产份额

明代承袭传统家产继承“诸子均分”原则,规定妾生庶子、婢生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与嫡子享有同等地位;奸生子可得亲子份额之半;若无子立嗣,奸生子与嗣子便可享有同等的均分权利。在析分家产时,尊长应严格遵循“均分”原则: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32]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法律中,虽然家产继承在形式上逐渐独立于宗祧继承,但家产继承的顺序与份额仍取决于以家中男性尊长为中心所形成的家庭身份,而这种身份的依据就是宗祧继承顺序。因此不能将两种继承割裂,就此以张世荣所分家产明细为例,对明代家产继承规则进行讨论:

表1 张氏诸子所得财产明细

首先,从地理位置上看[33](参见图2、图3),嫡三子所居房屋位于常熟县内,庶子居县外。无论从基础设施还是自然环境来看,明代城乡已有分别,嫡庶子生活质量因分配位置的不同,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此外,在预嘱中嫡三子均得到位于南门下岸瓦草房产,而庶子无;庶子所得房产或位于祖坟旁,或位于生坟旁,均伴随着祭扫义务,相比嫡子无义务的继承权。从内容和数量上看,虽嫡子田宅数量较多,给予庶子其他动产作为补足亦合理。然而结合田产的地理位置以及田亩属性,就能够发现“均分”是形式性而非实质性。种种迹象莫不体现着财产继承是与身份继承紧密联系,是身份继承的一种本质体现。

图2 常熟县内(www.xing528.com)

图3 常熟县外

其次,从分得田产属性上看,嫡子三子所得田均为民田,庶子所得田为官田。官田与民田之区别,顾炎武曾言:

(官田、民田)各为一册而征之,犹夫《宋史》所谓“一曰官田之赋,二曰民用之赋”,《金史》所谓“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者,而未尝并也。[34]

百姓视官田为他家之物,以佃户身份进行劳作;视民田为自家之物,亲疏关系一目了然。何况明代江浙地区,因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张士诚数年始下,迁怒江浙人民“助张士诚守”,故对江苏地区有加赋的特殊政策,将豪族及富民田改为官田,以其私租簿为税额。虽后有减税政策,但四府赋重依旧难改,尤为重赋。常熟县隶属苏州府,官田粮最为繁重。诸庶子在田产上所得利益大打折扣。在分产时,官、民田的分产正是源于嫡子的宗祧地位的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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