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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匠籍分产文书探析:《张氏预嘱碑》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伟杰[1]《张氏预嘱碑》立于明景泰七年三月,以匠户张世荣预分家产为主要内容。明代家产继承分产文书匠户制度洪武三年规定,“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2]明确将户籍分为军、民、匠三类。本文以《张氏预嘱碑》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匠户张世荣所立析产预嘱内容的分析,对其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梳理,以期对明代家财分产与匠籍的特殊性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明代匠籍分产文书探析:《张氏预嘱碑》研究

刘伟杰[1]

【摘 要】《张氏预嘱碑》立于明景泰七年(1456年)三月,以匠户张世荣预分家产为主要内容。从碑文中可以看到,一方面,作为家长的张世荣为防止死后其子女争夺财产,不仅将分割各房财产数详列,而且具明子女各人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展现了中国古代家产继承的一般特点;另一方面,作为匠户的张世荣曾承受强制服役之苦,匠籍世袭赋予了张氏分产一定的特殊性。本文致力于结合历史背景,通过对碑文内容的解读,一方面系探究明代家产继承的一般规则与程序,探究家族成员在家产继承上所反映的家庭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张世荣自述其家族的发展,希望重现一个更加真实的匠户家庭,为明初匠户制度研究提供微观的案例指引。

【关键词】明代 家产继承 分产文书 匠户制度(www.xing528.com)

洪武三年(1371年)规定,“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2]明确将户籍分为军、民、匠三类。洪武十四年(1381年),全国攒造黄册,仍按此分类,并规定全国“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3]至此,明代匠户被束缚于匠籍中,子孙世代服役,不得转业。对于这一群体,陈诗启对明代匠籍制度整体的实施状况以及瓦解过程进行了详细叙述;[4]李传文认为明代里甲制度是匠户派役的重要依据与管理基础,并对其行政管理进行介绍;[5]梁淼泰以明代后期景德镇御器厂为例,揭示了轮班匠役向雇役匠役转变的趋;[6]萧国亮以清初废除明代匠籍制度入手,认为匠籍制度的废除是明末农民大起义和手工业者反封建斗争的结果;[7]显然,学者关注的是作为匠户的群体层面,但作为户籍,匠籍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服役,由匠籍身份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较之民、军户而言,究竟具备怎样的特殊性,值得探讨。本文以《张氏预嘱碑》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匠户张世荣所立析产预嘱内容的分析,对其家庭财产继承关系的梳理,以期对明代家财分产与匠籍的特殊性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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