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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法律环境引发的规则缺位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是同时起步的。在法规规章层面上,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999年提交国务院后一直处于论证当中,直到2016年国家发改委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退出和监管才出台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此可见,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的滞后性乃至长期缺位是制约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缺失法律环境引发的规则缺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工作是同时起步的。1997年11月,为顺利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投资基金立法逐渐提上国务院的议事日程。[12]在该立法工作启动初期,起草小组的目标是制定一部高层级的“投资基金法”。但在随后的起草过程中,由于不同专家对产业投资基金发起成立的资质条件、投资运作以及审批监管等内容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最终只有专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而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就此被搁置下来。在法规规章层面上,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999年提交国务院后一直处于论证当中,直到2016年国家发改委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退出和监管才出台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此可见,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的滞后性乃至长期缺位是制约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比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成熟的国家而言,我国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则需加快进程。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为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的设立与发展扫清了障碍,但其法律保障程度仍不足以系统支撑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的规范化运行。首先,在设立规则上,未能对发起人资质、合格投资者资质、基金管理人资质等进行规定,也未对申请设立产业基金所需满足的条件、程序进行明确;其次,在运行规则上,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的投资限制、投资决策、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此外,在退出规则上,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的退出方式模糊不清,致使基金本身承担着较高的退出风险;最后,在监管规则上,法律既没能明确投资者的监管权利,也缺乏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责任承担等内容的设置。因此,要想充分发挥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的应有效用,必须进一步加快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立法,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保障基金能够长期稳定、规范健康的运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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