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可知,该类基金的设立模式主要包括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这三大类。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与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模式较为相似,仅在是否设立基金公司这一环节上存在差异。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则另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模式。军民融合发展基金作为产业投资基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模式受到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模式的较多影响。结合我国现行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的运行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军民融合发展基金主要有以下两种设立模式:
模式一:由政府出资一定的数额发起设立军民融合发展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实现基金第一次放大,从而成立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联合投资的军民融合发展母基金。[7]成立后的军民融合发展母基金采取委托管理的形式,通过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母基金的日常运行和投资决策。同时,军民融合发展母基金的资产另行交由基金托管机构保管。基金管理人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投资对象等,或者通过参股的方式投资市场化的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资相关的军民融合项目,从而实现基金的二次放大,推动技术与资本的进一步融合。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往往由政府设立或指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充当,政府对基金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和导向性,往往能够更好地迎合各级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确保军民融合发展基金投资方向的准确性。但其缺点也较为明显,即该种设立模式过多地强调了政府的主导地位,虽然它也采用了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司其职的三角模式,但其市场化运作程度和专业化管理经验仍有待进一步提升。(www.xing528.com)
模式二:首先由政府出资一定的数额发起设立军民融合发展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其他社会投资者共同投资。同时,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筛选出一批投资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基金管理机构,经协商由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政府和其他社会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军民融合发展母基金的载体。[8]该母基金不再另行委托其他的基金管理机构运作,而是直接由商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和投资决策。母基金的资产则由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保管。随后,该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投资对象,通过参股等方式投资市场化的各项子基金,或者直接以母基金的名义投资相关的军民融合项目。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使得基金管理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时更加谨慎小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资人利益不被恶意侵害。不同于强制性的条款限制,这种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模式,从根本上将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起来,促使基金管理人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专业管理能力,全面带动社会资本循环投向政府扶持的军民融合项目。该种模式的缺点在于,整个设立模式过多地依赖于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机构。一旦没有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该种模式将难以组建。这意味着,该模式需要引进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外来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投资经验来促进我国有限合伙型军民融合发展基金的成长壮大。[9]这对于我国基金管理机构而言,既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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