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蓟门法学第八辑:司法实践的操作方式

蓟门法学第八辑:司法实践的操作方式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法保护。除了以隐私权、名誉权等为视点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依据一般人格权来实现法益保护的判例。法院认为银行的不作为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蓟门法学第八辑:司法实践的操作方式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法保护。该司法解释第12条[33]明确了个人隐私的范围,并直接采用“其他个人信息”的措辞,成为“个人信息”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指引,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在2014年后出现明显增长(参见图1[34]),笔者整理了直接引用该条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例共计11件(参见表2[35])。

图1 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数量

表2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部分)

续表(www.xing528.com)

在此后的四年里,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据大多数,并集中于一般侵权。从这11起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是否构成隐私权名誉权侵权的这一曲线方式来保护个人信息,该解释虽客观上有利于发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实效作用,但第12条表述采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使得部分个人信息得以明确归入隐私范畴,继而采用除隐私以外的内容来试图界清“其他个人信息”,这导致司法适用中仍无法真正明晰“其他个人信息”的射程,法院难以直接以侵犯个人信息权来认定侵权责任。然而,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然是箭在弦上,法院在认定过程中,表现出以传统的具体人格权内涵的扩大方式来探索其他个人信息内涵的曲折,但恰恰体现出个人信息权益是不同于、不限于隐私、名誉等的一种权利或法益的倾向。

除了以隐私权、名誉权等为视点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依据一般人格权来实现法益保护的判例。在石某某与上海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上诉案[36]中,由于该公司在当事人名下错误登记了其他人的身份证号码这一关键识别性信息,直接导致当事人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民法通则》第120条列举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四项具体人格权显然不属于被侵害之列,但法官在本案中认为当事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并适用了该条判令该公司向石某某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外还有判例采取了新的路径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在卢某某诉中行白云支行案[37]中,即便存在生效的司法文书,中行白云支行也没有及时向征信服务中心呈报当事人没有因房屋买卖进行抵押贷款的相关信息,导致当事人存在不真实的、对个人信用将产生影响的记录。法院认为银行不作为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这也体现出当前司法实践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独立保护的倾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