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沃尔德伦和拉兹的介绍表明,权利实践存在两项基本特征——重视选择的重要性,但也重视选择内容之价值。经验性的事实表明,在他人无理由地毁弃财产、谩骂他人时,我们确实认为自己不应当干预。在这个意义上,做错事的权利作为现象真实地存在。这为我们的思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起点——我们为什么不应当干预他人错误的选择?最符合直觉的回答仍然是沃尔德伦式的,因为我们要尊重他人的自我构建。但这种回答是不够根本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为什么要尊重他人的自我建构的权利”,或者说“为什么自我建构的利益能够主张他人不得干预”,本文主要关注后者。
拉兹的理论为我们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起点,权利总是基于权利人个人福祉的某一方面,应当从自我构建对于个人福祉的意义着手。换言之,应当从讨论自主对于个人福祉之价值开始讨论。这一思路具有直觉上的吸引力,但是进一步的思考却会揭示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在拉兹那里,“价值”被反复地区分为“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而使用。工具价值意味着,X的价值源于(derive from)其后果的价值,或X可能被用于产生的后果的价值;内在价值则意味着相反的陈述。[10]如果自主具有内在价值,亦即自主是个人福祉的构成性要素,那么自主选择本身就是好的,拥有权利就必然包含一项特定的道德立场,该种主张容后详述,在此先集中于另一种可能性,即自主的价值是工具的,包括第四节在内的论证均在此前提下展开。
首先,必须指出的一点是,拉兹对工具价值的定义并未表明它只能取决于对特定对象的后果。工具只是要求,X所带来的积极后果能够总体上超过消极后果,而不限定后果的具体内容及指向。[11]因此,个人福祉中的自主价值可能在三个方向上证成权利:(1)自主对个人的重要性;(2)自主对相对人的重要性;(3)自主对第三人(共同善)的重要性。其中(1)与(3)均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一方面,自主对个人经常具有工具价值,由个人在缔结契约、选择职业、加入社团等重大选择上拥有判断权总能产生好的结果。比如个人总是被假定拥有最佳的信息和动机进行选择,或者至少有动机寻找最佳的理论权威;另一方面,个人自主可以促进一种自由文化,这种文化经常被认为对个人福祉有基础性影响。但对两种主张的具体内容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均需要谨慎地分析,本文先处理前者。(www.xing528.com)
诉诸自主对个人的工具价值,将使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也无法解释权利的不对称。[12]正如在对沃尔德伦的分析中指出的,并不是每一种选择都会促进个人福祉,承认这一点会使权利的有无取决于个人运用自主的能力。可能的反驳观点会指出自主对个人的工具价值应该是总体性的,重要的是个人自主对于该人而言总体上有更好的后果,而不是个案地判断。但这只是回避问题,无论这种衡量是否可能,它都不能解释权利不对称性的矛盾。自主对每个人福祉的贡献都是不同程度的,然而每个人权利的内容、它被赋予的重要性却是同等的,我们并没有赋予自主意识更高的人更多或更重要的权利。如果自主对个人的工具价值是可靠的,就应当将这种由个人差异导致的自主价值的差别在道德权利中反映出来,但现实显然不是如此。因此,坚持自主对个人的工具价值是他人不得干预的基础,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赋予不同的个人以内容确定的权利,更不能解释为什么这些权利还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如果上述论证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那么另一种批判可能是原则性的——无论自主对个人的工具价值有多重要,主张个别人的自主价值对其个人福祉的重要性能够产生权利都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权利所享有的高度保护,以及这种保护所带来的对多数人福利的重大牺牲不可能通过个人福祉证成。当人们被要求在某个人的权利下作出实质的牺牲时,主张这种牺牲的理由是因为该人福祉之自主的重要性优越于多数人的利益是难以被支持的。[13]换言之,自主对个人的工具价值不足以施加一项不得干涉的义务,至少在我们的共同文化层面上这一主张得不到支持。当然这一判断是具有风险的,因为一种普遍的关于权利的观点恰恰认为个人福祉与共同善或他人道德主张的冲突是理解权利的关键,这种观点倾向于赋予个人福祉极端程度的重要性,并支持在个人福祉与其他价值、利益考虑冲突时应当具有优先地位。对这种普遍观点的分析不适合在此展开,但本文将通过指出权利与共同善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这一观点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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