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沃尔德伦的介绍表明,强调选择之价值可能导致的诸多困难,那么强调选择内容之价值能否避免这些困难?拉兹的权利利益理论为我们理解另一种路径提供了参照。拉兹将权利理解为主张义务的规范性基础,权利的特殊性在于其个人来源与主张义务的能力。因此,拉兹提出了下述命题:当且仅当X能够拥有权利,且其他事情相等,X的福祉(well-being)的某个方面,是将他人置于某个义务之下的充分理由时,X拥有某个权利。[8]这就在权利的证成与特定内容对个人福祉的贡献间建立起内在联系,对何种对象能成为权利提供了实质性指引。可以说,拉兹的权利概念是内在包含指引性功能的。
但是利益理论的立场也使拉兹的权利概念面临缺乏独立性的立场。由于权利的证成立足于特定内容是否对个人福祉作出贡献,该内容的重要性与权利主张的有效性之间就是可传递的。假设我的利益足够施加义务,主张“我有特定利益,该利益是他人义务之基础”即可;假设利益不足以施加义务,权利根本不可能被证成。无论是否主张权利都不会为这种利益基础增加更多的分量。拉兹对权利的独立性可能会提出一些辩护,相关内容不在此展开。(www.xing528.com)
总体上,拉兹的权利概念并不强调选择本身的价值。甚至可以说,在他对权利的所有论述中,选择都没有体现出如沃尔德伦主张的那般重要的分量。正如国内学者批判的,“拉兹的权利命题隐藏了一些重要内容,使其看上去更像一项义务命题而非权利命题,似乎我们只要证成了一项义务,权利就变成了一个附随的结论”。[9]而重视权利内容的价值虽然与促进个人福祉、自我道德构建等更加协调,却也似乎遗漏了权利在共同文化中的一些重要意义——我们不只希望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还希望我们是自己生活的作者。权利在共享自由文化等社会中不仅是一种实现个人福祉的工具,也表达了一种特殊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因此,一种重视利益的理论仍须说明“权利何以是独立的”与“选择的重要性如何体现”两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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