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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及其悖论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这一议题所要讨论的是:存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这个问题起源于一个令人迷惑的悖论:权利能够为我们的行动提供道德辩护,这意味着受权利保护的行动是道德上许可的,而如果说做某件事在道德上是错的,说明该行动在道德上不可被辩护,所以承认做错事的权利就会导致一个互相矛盾的观点,当行使该权利时,行为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既可被辩护又不可被辩护。现在已经达成的共识是,所谓做错事的权利只是一种主张权。

存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及其悖论

近年来,关于“做错事的权利”这一议题已经进入了中国学者的眼中。[2]这一议题所要讨论的是:存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这个问题起源于一个令人迷惑的悖论:权利能够为我们的行动提供道德辩护,这意味着受权利保护的行动是道德上许可的,而如果说做某件事在道德上是错的,说明该行动在道德上不可被辩护,所以承认做错事的权利就会导致一个互相矛盾的观点,当行使该权利时,行为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既可被辩护又不可被辩护。显然,如果承认存在该权利,就需要对此进行证成。当然,理论家不会为了证成该权利而去证成,或者说,不会盲目地去解决悖论。这一问题之所以值得被讨论,是因为它关系到我们对权利的认识。例如拉兹就认为,我们不需要权利去做对的事情……只需要权利去做我们不应当做的事情……因为权利的目的是要保护和促进个人自治,它使人们有资格自己决定对错,但是除非人们可以选择错的事情,否则自治就无法实现。[3]

但是,如果承认做错事的权利,那要如何解决上述的悖论呢?现在已经达成的共识是,所谓做错事的权利只是一种主张权。[4]主张权的概念指的是承认存在实施某个行为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有作出该行动的自由,仅仅意味着行为人可以主张别人不得干涉其行为。如果主张权的概念可以成立,那么上述的悖论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承认做错事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该行为在道德上是许可的,也即行为人仍旧不应当实施该行为(在道德上不可被辩护),但同时行为人可以反对别人的干涉(可被辩护)。显然,认为该悖论确实存在的理论家对权利持有另外一种概念,即存在某项权利意味着权利所保护的行为是在道德上许可的,也就是说,权利人有做或不做该行为的自由,无论做什么选择,在道德上都是恰当的。[5]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自由权。所以,做错事的权利的存在以主张权的成立为前提。但这一概念的成立并非理所当然。最明显的问题就在于,论者还需要同时说明,干涉和道德错误的关系。[6]因为自由权概念的合理之处在于抓住了我们的一个道德直觉,即如果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那么就应当受到干涉,一个应当受到干涉的行为不可能受权利所保护。因此,为主张权的概念做辩护就应当说明为何干涉和道德错误之间是可以被切断的。(www.xing528.com)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为主张权概念提供一个辩护。为一个概念做辩护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在逻辑上阐明该概念的可能性,其二是证成该概念所保护的价值。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层面展开。在第一部分,我首先将借用霍菲尔德法律权利的分析,为主张权的概念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如上所述,主张权的概念要成立,需要处理干涉和道德错误的关系,这构成了第二部分的内容。已有论者指出,道德错误必然意味着批评的正当性,[7]因此,这一部分的核心论证是干涉和批评的区别。如果该概念在逻辑上是可以成立的,那么接下来的任务是证成权利的价值。我将在第三部分证明,权利的功能在于保护选择,这体现了自治的价值,为此,我们只能将权利理解为主张权,而非自由权,否则权利将丧失该功能。然而,即使承认权利的价值在于自治,是否有必要承认做错事的权利亦是一个问题,而如果没有必要承认做错事的权利,也就没有必要坚持没有自由的主张权这一概念了,我在第四部分将证明,基于权利保护选择的实践特性,做错事的权利有其存在的空间,因而坚持主张权这一概念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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