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将有关事项委托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司法技术部门予以受理后,司法技术部门就要组织技术合议庭按照一定的程序开展审理。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应由三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组成技术合议庭承办,其中一名为技术合议庭的审判长,其余为技术合议庭成员。技术合议庭的审判长也是合议庭的审判长,技术合议庭审判长负责组织审理工作,制定审理方案,协调技术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合作。[49]技术合议庭审判长可以根据案件证据审理的需要,提请司法技术部门补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合议庭审判长应是技术证据审理的主办人,其余成员为辅办人。在出具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时,对于不同的专业技术问题应由技术合议庭中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出具,如果技术合议庭审判长与技术合议庭成员属于相同技术专业,且技术合议庭审判长与技术合议庭成员对审理的专业技术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技术合议庭审判长的审理意见为准,但是每个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载在审理意见书中。
技术合议庭对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其成员可以是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的技术法官,也可以是聘请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当事人产生疑虑,可以在技术合议庭组成过程中实行由司法技术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的机制,即司法技术部门在确定技术合议庭成员时可以给当事人提供一些备选的名单,供当事人选择。如果是当事人从备选名单中选择,选择出的成员必须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同意,不能由一方当事人选择。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选择成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由司法技术部门确定。商事诉讼中选择技术合议庭成员,也需要公诉人和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只能由司法技术部门确定。技术合议庭审判长由合议庭审判长担任。技术合议庭成员因为特殊情况退出技术合议庭的,由司法技术部门重新选定新的技术合议庭成员。任何技术合议庭成员都应当签署《诚信保证书》,保证以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从事技术证据审理活动。
技术合议庭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担任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工作的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人或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证据审理意见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技术合议庭成员没有退出审理时,可以申请其回避。当事人可以向技术合议庭或司法技术部门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技术证据审理开始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技术证据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出具审理意见书之前提出。技术合议庭审判长与成员的回避,均由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决定。被申请回避的技术合议庭成员在司法技术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的技术证据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50]当事人可以对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的回避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技术合议庭成员不停止参与审理工作。
技术合议庭成员应当分别独立工作,交叉阅卷、查看审理材料,独立提出审理意见。任何技术合议庭成员不得对审理事项附和其他技术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也不得要求其他技术合议庭成员同意或服从其意见。即使技术合议庭不同成员的意见一致,也必须各自独立提出审理意见。技术合议庭成员在提出审理意见方面一律平等。如遇具体的疑难技术问题,需要技术合议庭成员共同参与,技术合议庭成员可以在一起研讨协商,但是每一个技术合议庭成员的观点都是独立的。技术合议庭出具审理意见的过程与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完全相同,因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而专业技术问题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多数人对技术问题的意见统一不一定就意味此意见正确。对技术证据的审理必须调动每个技术合议庭成员的技术特长。因此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技术合议庭成员彼此相互独立,分工合作,尊重每一个技术合议庭成员的意见。[51]当然,遇有不同意见难以统一时,可以组织技术合议庭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尽可能形成一致意见,但前提是每个技术合议庭成员在提出审理意见时是独立的。
技术合议庭组成后,要做技术证据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对保证审理质量有重要意义。技术合议庭成员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要了解案情,掌握全部的审理资料,分清当事人对审理对象争议的焦点,明确审理对象的关键问题。从而使以后的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以使技术合议庭成员分清审理工作的重点,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提高审理的效率。审理前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查阅合议庭移交的证据材料,要求合议庭调查收集审核必需的证据。合议庭移交审理的证据材料并不一定就能够反映出审理对象的全部情况,技术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合议庭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完善审理资料。技术合议庭是辅助法官查明技术证据真伪的,本身具有审判权,因而对于有些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就可以自行收集。如果需要,技术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可以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材料的制作人,与他们了解有关情况,也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审理前准备工作应当认真进行,准备工作做得越扎实,以后的审理工作就越顺利,而且作出的审理意见就越可靠。准备工作需要技术合议庭与合议庭配合工作,因而合议庭应当积极协调有关各方,按照诉讼制度收集补充证据资料。
建立技术合议庭审理会议制度。尽管技术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活动中各自独立,但是对技术证据的审理是一项统一的工作,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就需要各个成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审理会议制度可以将技术合议庭的各个成员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困难,需要了解的情况综合汇总起来,可以使技术合议庭成员互相交流信息,共同发挥在各自专业领域的特长。技术合议庭审理会议制度能够缩短审理时间,节约审理成本,尽快发现和解决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一般来说,审理会议至少应当举行两次。一次是在技术合议庭成立后审理工作开始时,这是第一次审理会议。第一次审理会议主要是制定审理方案和计划,时间安排,工作职责,为以后的审理工作做准备。另一次是在审理工作结束后作出审理意见前举行,这是最后一次审理会议。最后一次审理会议主要是讨论审理意见书的制作,每个技术合议庭成员都应当发表自己的审理意见,然后共同讨论,最后形成审理意见书。第一次审理会议和最后一次审理会议是必须举行的。在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需要召开审理会议的,可以随时召开,次数不限,这是临时审理会议。临时审理会议主要处理审理过程中的突发情况,或者一些重要疑难的技术问题。各类审理会议均有技术合议庭审判长负责召集,技术合议庭审判长不能召集的,技术合议庭成员也可以共同召集。审理会议除了技术合议庭成员参加外,可以邀请合议庭组成人员、鉴定人、当事人、公诉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参加。[52]因为审理会议有时只有技术合议庭成员参加不能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就需要各方人员参与以便共同解决问题。审理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以备查阅。
技术证据审理中需要建立专家论证制度。现代科学技术是综合性的,往往一项工程或产品涉及很多技术领域。机械工程、生物工程、计算机技术、医疗技术、农林畜牧技术、交通工程等都已相互交叉融合,甚至在很多工作中,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也交织在一起,如国际贸易、心理卫生、园林环境等。因而有时对某个技术证据审理依赖一两个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就不可能完成了,即使技术合议庭成员人数增加一些也不足以应付复杂的技术问题,况且技术合议庭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因为必须考虑诉讼成本。因此,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审理工作时,技术合议庭可以提请司法技术部门组织进行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长处在于,可以根据案件证据和待证事实的需要,灵活聘请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审理。专家论证时技术合议庭成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材料的制作人可以根据需要参加。参加论证的专家只是给技术合议庭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意见,供技术合议庭参考,最终的审理意见仍然是由技术合议庭作出。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方式是指技术合议庭成员只通过查阅案卷对审理事项作出审理意见的。书面审理方式一般适用于案件证据比较简单,专业技术问题简易,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审理活动。书面审理同样要进行审理会议,必要时技术合议庭成员要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交流案件情况。书面审理方式只是不需要技术合议庭成员直接面对当事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也不需要去一些案件中的现场察看。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否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由技术合议庭自行决定,只要技术合议庭认为通过案卷审阅就可以得出审理意见就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等对技术合议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有异议的,技术合议庭应当对当事人等作出解释,以消除疑虑,保证司法程序公正进行。(www.xing528.com)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也可以采取开放审理方式。开放审理方式就是技术合议庭成员除了查阅案卷,还可以勘验现场,检查被鉴定人,实地考察鉴定人的鉴定设备和环境,察看原鉴定中与案情有关的物品,询问本案当事人和证人,与鉴定人或其他技术证据材料的制作人座谈等。通过这些调查了解的方式,技术合议庭成员审理证据事实,揭示真相,作出审理意见书。很多案件只通过查阅案卷是不能确定证据的真伪性的,必须通过实地的调查访问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因而开放审理方式应当是一种基本的审理方式。开放审理方式中,技术合议庭成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也应当听取不同鉴定人之间的意见,以便正确地作出审理意见。
技术证据审理还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开庭审理方式就是在技术合议庭的主持下,技术合议庭成员、当事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等共同参加,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方式进行审理。在开庭审理方式中,各方可以直接对具体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可以质证有关材料以便更好地厘清审理中的疑点。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在制作过程中有很多具体方法和经过,只有制作这些材料的相关人才能说清其中的细节。鉴定过程也是如此,许多鉴定过程和方法需要鉴定人才能说清,而且不同的鉴定人可能对鉴定细节的描述差异很大。通过开庭审理,可以让各方诉讼参与人充分辩论有关案情,技术合议庭成员可以通过这些不同的观点和陈述发现一些问题,确定案件证据的事实情况。但是,如果使用开庭审理方式审理技术证据,技术合议庭应当征得合议庭的同意,而且要与合议庭一道组织开庭审理工作。[53]开庭审理方式等同于诉讼中的开庭审理,是审判程序具有的内容,技术证据审理借用这种开庭方式,既可以将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与审判活动结合起来,也可以令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更加有效和规范。
在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委托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后,是否需要规定技术证据审理的期限,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技术证据审核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是现在很多技术问题在10至25个工作日内很难完成,如果统一规定必须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有时很难保证技术证据审核意见的质量。但是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可能就会在时间上将技术证据审核变成了一次新的司法鉴定工作。为此,可以做如下两种规定:一是对于简单案件,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需要延长的,技术合议庭报请司法技术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二是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直接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30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的,技术合议庭需要向司法技术部门和合议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由合议庭酌情决定延长的期限。技术证据审理必然要占用诉讼时间,而诉讼制度规定有审理期限,这就必须要求将技术证据审理的时间纳入诉讼时间中。可以这样规定,如果技术证据审理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诉讼中采用延期审理的制度,等到技术证据审理完毕后,诉讼继续进行;如果技术证据审理在3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的,就比照在诉讼中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技术证据审理的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期限内。
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需要证据保全的情况,如果是技术合议庭发现需要证据保全的,可以通知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些技术证据制作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比如有伪造技术资料,规避现行法律的,技术合议庭也应当向司法技术部门或合议庭通报。
对同一技术审理事项,合议庭是否可以向司法技术部门提出两次以上的委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合议庭就一项审理内容只能提出一次委托要求,司法技术部门不重复受理。但是,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技术合议庭成员有收受相关利益人贿赂的,或者技术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审理活动就作出审理意见书的,司法技术部门可以再次受理合议庭的委托,组成新的技术合议庭重新审理。
技术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的审理工作,在综合分析审理事项后,应当出具《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其他技术证据材料真实合法,鉴定和制作方法科学规范,依据事实准确可靠,未见不当之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其他技术证据材料中存在疑问,提出在质证中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或者建议补充鉴定或制作;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其他技术证据材料存在严重差错,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等材料记载内容不能成立,建议重新鉴定或制作;其它应当出具的审理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其他技术证据材料的缺陷、差错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提出在质证中应当解决的问题,应有质证内容和方法的提示,并说明理由、目的和预测结果;建议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应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要求和目的。[54]审理意见书应由技术合议庭制作。审理意见书应载明受理日期、委托部门、送审材料、审理事项、审理过程、参与论证人员的专业、姓名、审理人员资质等。技术合议庭成员应在审理意见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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