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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方式简析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不同的方式对技术证据进行审理可以发现不同的问题。合议庭委托司法技术部门组成技术合议庭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必须提交相应的技术证据材料并且要提出明确的审理要求,司法技术部门接受委托后,要组成技术合议庭开展审理工作。形式审理不对技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不同的方式对技术证据进行审理可以发现不同的问题。合议庭委托司法技术部门组成技术合议庭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必须提交相应的技术证据材料并且要提出明确的审理要求,司法技术部门接受委托后,要组成技术合议庭开展审理工作。[37]技术合议庭的第一项工作应当是审查合议庭提交的技术证据材料是否全面,手续是否完整,而审查方式可以根据商事案件事实的需要进行调整。

(一)形式审理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的形式审理就是要求合议庭不对所提交的技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技术合议庭只是对合议庭提交的技术证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技术合议庭仅对委托技术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委托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形式审理不对技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形式审查的主要特点是审查合议庭提交的技术证据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审查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和事实上的合法性。不同的技术证据材料有不同的形式要件,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工程文件、医疗资料等要按照各自的特点审理其形式的完整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一项法律活动是否有效合法,不仅要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还要看其外在形式是否合法。形式要件已经成为法律事项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仅要懂得专业技术原理和方法,还要懂得任何一个专业技术问题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形式下进行。

以司法鉴定来说,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中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鉴定人资格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技术证据审理时可以对司法鉴定是否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理。如果一项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就可以直接指明这项司法鉴定不能采用,而不必考虑这项司法鉴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38]因为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限定,就是为了保证作出的司法鉴定的真实准确,如果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连起码的法定条件都不具备,那么作出的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就很难得到保证,也会导致司法鉴定工作陷入混乱。

以建筑工程文件审理来看,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对建筑工程文件先进行形式审理。建筑工程文件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文件。而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又有很多种类。比如,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包括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工程竣工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施工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等。主要建筑设备调试情况,有关检测项目的检测情况,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图。对建筑工程文件进行审核,首先要检查上述这些文件是否齐全,各个文件必须具备的内容是否完整。比如施工组织设计中,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此外,地基处理、桩基工程,地下支护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预应力砼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雨季施工,幕墙工程等。[39]在对建筑工程文件审理时,如果发现上述应当具备的文件或文件中的内容缺少,就可以直接判断建筑工程文件存在错误。这种形式审理方式比较直观,而且简便易行,对许多大型建筑施工工程的审理非常有效。

现在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争议也会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对知识产权资料审理中形式审理非常重要。以商标保护来说,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首先从形式要件进行审理,如审查商标申请人资格。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40]通过审理,认为上述手续不齐备并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可以直接出具审理意见书,判断这项商标权保护缺少法律依据。

形式审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技术证据资料需要先进行形式审理,因为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许多专业技术问题在实施时必须获得法律的许可,而法律许可时往往要求有特定的形式。形式审理并不是简单地查看一下文件是否具备,还要查询文件欠缺的原因,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勘查、人员访谈、流程复核等方式审理文件的形式要件。

(二)程序审理

诉讼活动要想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需要具备很多制度加以保障。认定事实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内容,而现代审判制度都实行证据裁判主义,诉讼中认定事实就必须在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等方面遵守现行规定。就是说,认定事实的过程不是任意的,必须按照诉讼法的程序进行,比如证据交换、自认与推定、司法认知、证明标准等都是认定事实时必须遵守的。技术证据作为认定事实中常用的证据类型,在举证、质证、采证时也必须遵守诉讼法的规则。而且各种技术证据的形成本身就必须符合各自规定的程序。[41]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时,可以依据不同技术证据的特点按照不同的程序规定进行审理,有时只审查技术证据的产生过程就能发现问题。程序审理就是按照不同技术证据制作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如果发现被审理的技术证据的制作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那么就可以判断这项技术证据存在问题,在诉讼中不能被采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勘验是法院对与商事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以发现、提取、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行为。行政诉讼中,当出现了不便或难以在法院展示的案件现场和证据时,法院有必要遵循如下规范进行勘验:1.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勘验现场。这就是说,勘验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方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过,由当事人提出勘验现场的申请时,应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准许,即法院对此享有自由裁量权。2.勘验现场时,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证件,并邀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由此看来,勘验活动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到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勘验人出示证件以证明其身份是否合法,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参与其中以见证并监督勘验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勘验人”不限于法官,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或需要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勘验的现场,法院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勘验。[42] 3.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由于勘验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不到场不会影响勘验的进行,只不过该情况应在勘验笔录中得到说明,以使勘验活动规范化。4.勘验人应对现场和物证进行认真仔细的勘查,不得主观臆断,最终得出客观的勘验结论,这是对法院勘验活动的实质性要求。上述规范是对民事诉讼法中未明确规定勘验行为这一缺陷的弥补,有利于推动法院勘验活动的统一、规范、有序地进行,对商事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43]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勘验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www.xing528.com)

电子证据收集时也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根据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调查人员收集计算机证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对计算机违法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证据的采集过程应当记录在案,由参加调查的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为了保全证据,可以依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并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为了确保证据的安全、可信,计算机证据国际组织对数字证据的采集、保存、检验和传送提出的特别要求,必须使用有效的软硬件进行采集和检验,数字证据的采集。[44]检验、传送全过程都必须有记录,任何有潜在可能对原始数字证据造成改变、破坏或毁损的活动必须由有法律上承认的有资质的人进行。对现场计算机的一个处理程序是,对已经开着的计算机不要关掉、对关着的计算机不要打开,如果现场计算机是开着的,应避免使屏幕保护程序激活,检查屏幕上的活动,如果发现系统删除文件、格式化、上传文件、系统自毁或进行其他危险活动,立即切断电源。现场取证时,应当记录系统日期和时间,主存内容,当前执行的进程列表,在端口提供服务的程序列表,当前系统内用户列表,如果是联网系统,还应收集当前连入系统的用户名和远程系统名,还应当尽可能记录使用者的个人情况、用户名、口令和密码等。

(三)实质审理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具有科学性,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所谓的技术证据就是借助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来发现和揭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其内涵是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的证明性,其外延则是由于法律对科学知识的确认而表现出开放性。技术证据应当包括所有运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获得的证据。在现代审判证明活动中,因为技术证据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法官根据传统知识和经验就无法判断技术证据包含的技术问题的真伪性。因为技术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因而对技术证据的判断就比一般证据要更加困难。

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的实质审理就是根据技术证据的科学性特征,对技术证据的实质内容的真伪性作出判断和评价,使被审理的技术证据能够采信或被排除。技术证据虽然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但其和其他证据一样仍然需要提交法庭调查和判断,技术证据只是证据链条中的一环,本身并不具有任何预先的证明力。[45]鉴定结论不是裁判,更不是科学裁判,未必与客观真实相吻合,鉴定结论对法官就没有约束力。检验报告、勘验笔录、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也需要分析其真伪性。对技术证据的实质审理,就是要求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证据规则,对技术证据的证明力和内容的真伪性作出判断。盲目地相信技术证据的科学性,认为技术证据根据其自身特性就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是不符合证据法规则的。通过技术证据的实质审理,可以比较准确地揭示技术证据内容的真实程度,为采信证据提供依据。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的实质审理是一项很专业性的工作。每种技术证据都有其形成的特殊方法和过程,对不同的技术证据的审理就应当采取不同方法和对策。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证据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依据检验结果、运用逻辑思维进行分析推理作出的判断,这种依靠专业判断进行的实质审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从事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认识方法、思维模式和专业知识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甚至会受到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情感好恶的影响。因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的实质审理必须遵循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尽量避免一些不合理因素的影响。实质审理中,除了受制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检材和样本质量外,主要取决于检验方法、检验设备、检验过程等因素的影响,一般不受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

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是技术证据实质审理的基础,专业判断也可以说就是实质审理的主要内容,因此专业判断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从实质审理实践来看,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回避专业判断,对实质审理尽量选择检验报告书形式;二是强调专业判断的主观性,并往往以此为自己作出专业判断的随意找借口。这两种倾向都不利于技术证据实质审理的正常开展。全面理解和认识实质审理中的专业判断的含义对技术证据审理是有重要意义的。

鉴别和判断是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实质审理过程中进行的两项重要活动。鉴别是根据不同事物的特点,在认识上加以区别,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中都有比较成熟的鉴别方法,当然也可以依据生活常识和司法认知进行鉴别。判断就是肯定或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或指明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过程。判断过程可以依据逻辑推理和证据规则,诉讼上的判断与科学上的判断有所不同,科学判断追求的是绝对真实,而司法上的判断可能追求的是法律的真实。技术证据审理中的鉴别和判断是与诉讼制度有一定联系的,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活动。实质审理所包含的鉴别和判断两项重要活动实际上就是专业技术法官对技术证据不同特点的认识和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肯定或否定某种事实的存在或指明是否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过程。实质审理中的检验是对委托的技术证据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实质审理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46]实质审理是专业技术法官对技术证据材料综合运用鉴别、判断和检验等方法作出专业判断的过程,或者说,专业判断就是鉴别、判断和检验等各种分析问题的方法的综合运用。

对各种商事诉讼技术证据进行专业判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采用科学方法,以合法检材所承载的客观信息进行。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行技术证据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的能力。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的专业能力包括多方面内容,如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或信息、操作检验设备、综合分析、文字表达、个人情感好恶控制等。这些方面的能力都影响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而影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的因素主要是专业技能和专业思维两类。培养专业技能的两个主要途径分别是通过学习获得知识和参与实践积累经验。专业思维能力包括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识别案件事实之间差异和联系以及依照专业认识方式和思维习惯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无论是专业技能水平还是专业思维能力都与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等密切相关。技术证据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是作出合格准确的技术证据审理意见的基础。二是实质审理的质量控制。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工作应当制定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并且要严格贯彻质量控制体系,如对实质审理过程应由司法技术部门监督,要有内部的复查、审核、制约和批准程序,这样可以防止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随意作出审理意见。实质审理的质量控制不仅要从技术方法上可行,而且要在司法程序上许可,因为实质审理与当事人的辩论、法庭调查等无法截然分开,需要将实质审理过程与诉讼活动过程有机地联系起来。质量控制体系应当合理,既要保证技术证据审核的严肃性,又要能够发挥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三是要建立审理标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标准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法官进行专业判断时有法可依,能有效地指导、规范鉴定活动,对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引和约束作用。在审理标准不明确、不具体甚至没有的情况下,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理工作有可能随意。审理标准为专业判断设定了底线,能够提高专业判断的平均水平,也能够让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理工作有章可循。[47]但是审理标准的制定应当慎重,必须将审理标准制定得宽严适度,而且要与诉讼上的证明标准相结合,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实质审理时应当注意处理以下问题,以保证实质审理的可靠性。一是认真分析审理要求。提出审理要求是开始审理活动的第一步。审理要求是审理活动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审理过程中的检验、分析、鉴别等专业判断的具体目标和内容都是围绕审理要求而展开的。审理要求是根据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提出的,反映了审理目的和需要通过审理解决的问题。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分析需要通过审理活动证明的案件事实,将审理事实与案件中的其他事实和证据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要求委托人明确审理要求。审理要求的文字表述应确切,不能产生歧义,必要时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委托人沟通,明确审理要求的具体含义和目的。二是要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技术证据审理是作为诉讼中辅助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不应也不能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但是证明案件事实往往离不开法律问题,这就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在审理时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将那些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混合在一起的问题分解开,只对其中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比如,对会计资料进行审理,要求确定贪污公款的数额或者确定非法所得数额,实际上就包含着法律问题。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懂法律规定,在审理时应当随时与法官交流意见,避免出现越权的审理意见。[48]三是要明确审理材料的要求。适当和充足的技术证据审理材料是得出正确审理意见的必要条件。不同类型的审理以及不同的审理要求所需要的审理材料不同,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提供审理材料清单。对于像司法会计鉴定等目前尚没有技术标准的技术证据,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认真思考审理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材料的要求。审理材料如果不全面,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合议庭等补充,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四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审理方案。审理方案要针对审理要求制定,要考虑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是指完成审理要求所必需的鉴别、判断和检验不能缺少。可行性是指在确定具体的审理项目和鉴别。检验方案实施时应立足于已经获得和可能获得的审理材料与现有设备仪器上。审理方案就是要明确审理的实质内容和关键问题,为以后的审理指明方向。审理方案的制定需要参与审理的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协商,特别是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应当相互配合,使不同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够合理地衔接起来,以便于在具体审核时不同的技术问题不发生矛盾和冲突。

实质审理是非常复杂的。现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呈现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都具有非常复杂的特征,在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可能会发现很多新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除了可以直接在法庭上出示和播放以外,还经常进入技术证据审理程序,成为审理的检材和样本。例如,一个在工厂提取的工具,除了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进行当庭辨认外,还会作为技术证据审理的检材,由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特征等作出审理意见;一封与商事纠纷有关的书信,除了可以当庭宣读外,还会被提交给技术合议庭对其笔迹作出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一份记录违约过程的录像带,除了可以在法庭上予以播放外,也有可能被提交给技术合议庭,对其制作、提取时间以及有无剪辑等问题作出技术证据审理意见;一份记载电子邮件、网络博客等的存储光盘,除了可以当庭通过专业设备予以播放外,同样可以交由技术合议庭对其来源和证据保管链条作出技术证据审理意见。所以,单纯规定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应当遵循的标准或程序,有时会对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审理技术证据的步骤和思路产生束缚。在商事诉讼活动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良心和正义感自由裁量案件证据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实质审理,就是对技术证据内容的真伪性作出专业判断,而这种判断除了常规的鉴别、检验等方法可以完成外,很多情况下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推理能力进行,这就需要给予技术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裁量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审理的制度又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以免在具体审理活动中束缚专业技术人员,使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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