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诉讼法与证据法的关系。要在商事诉讼中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运作空间,势必会冲击商事诉讼程序原来的规范格局。因此,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必须思考自身独特的方式,以相对独立的方式开展技术证据的判断。
商事诉讼证据规范的体系化虽然不完整,但已有了初步进展。比如,商事诉讼证据规范在证据裁判原则的支持下,形成了以证据种类为主的分类机制,并以证据材料、证据和定案根据为审查步骤的基本框架。这种基本框架的设立,表明我国开始以体系化思维来考察商事诉讼证据规范。将证据裁判作为基本原则,为商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提供标准模式。在各类商事案件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商事诉讼证据为根据,法官、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商事诉讼证据,商事诉讼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以商事诉讼证据种类为基础对证据进行分别审查,对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按照其特性进行检查和辨认,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非法证据等都设定了若干审查规则。总之,我国目前实行的商事诉讼证据规范已经朝着体系化方向努力,并已形成初步的框架。对于适用商事诉讼证据规范的法官和当事人来说,这一框架简明易懂,可以快速援引,但也存在着自身独立性不够的问题。通过证据种类对商事诉讼证据进行分类审查,可以让法官和当事人掌握证据审查的要点,但从证据体系化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包含着一些法律风险。证据种类的不周延使商事诉讼证据审查规范潜藏着相互冲突的可能。我国证据种类不周延和分类标准不统一,会造成证据种类本身发生混淆,以其为基础的商事诉讼证据审查规范就容易发生混乱。比如,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应以哪种方式进行审查,就容易造成争议。证据种类与证据规则之间也存在着错位,许多证据规则的适用是跨越不同证据种类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当事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书证和电子数据等多种证据,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和物证,商事诉讼证据鉴真的要求适用于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商事诉讼证据审理程序的内部协调。为此,有必要讨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独特方式,让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既符合商事审判程序的要求,又能突出自身的特征,化解自身面临的特殊矛盾和冲突。(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