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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证据审理,案件事实查明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过程是指当事人在充分行使自己辩论权的情况下,通过举证、质证、认证商事诉讼技术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商事法律,对商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一般来说,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通常包括的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和技术问题鉴定有时也是我国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

商事诉讼证据审理,案件事实查明

审理过程是指当事人在充分行使自己辩论权的情况下,通过举证、质证、认证商事诉讼技术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商事法律,对商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应当是广泛的,不应该有一个明确的限定范围。在商事审判实践中,不论是公司案件、票据案件还是保险案件,可能遇到的技术证据的类型就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应当根据案情的需要而变化。[27]只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对某些技术证据的判断和采信存在某种程度的困难,或者当事人对某些鉴定结论等产生比较合理的怀疑,就可以要求通过技术证据的审理获得进一步的确认,从而使最终的审判结果更令当事人信服和赢得社会更广泛的认可。

一般来说,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主要是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诉讼中的一种主要证据方法,各种技术证据的采信往往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论,这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得出可靠的意见,以便弥合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但是这就会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鉴定意见本身是否就是当然可信的;鉴定人是否诚实和中立;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否按照正当的程序和方法制作;鉴定的内容是否依照公认的科学准则进行;一些新兴技术和产业涉及到的技术问题是否存在公认的解决方案或标准等。[28]这些问题的存在,肯定会引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怀疑甚至反驳,有时也会让法官陷入困境,商事诉讼技术证据的审理也就应运而生。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主要解决具体案件中司法鉴定的方法、程序、结论和因果关系等问题,常适用于以下情形:当事人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法官需要明确是否有必要再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和启动何种司法鉴定程序;多个鉴定结论内容不同甚至相互抵触,法官需要明确如何从科学和合理角度取舍或采信鉴定结论的;需要明确鉴定意见对证明对象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的;鉴定意见的推理过程需要进一步明确说明的;司法鉴定过程中,收集资料和信息、操作检验设备、综合分析和专业判断、文字表述和个人情感偏向等需要查明的;鉴定意见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存在争议的;高新技术和具有重大危险性的工业生产流程,如核电站、海洋石油钻探和开发等,需要采用特别司法鉴定程序的;需要法官与鉴定人配合才能完成的某些特别问题,如对具体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解释,法官需要行使释明权而没有行使的;其他需要技术证据审理的。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在2007年通过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这些规定说明,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就不能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也可以要求通过技术证据审理的方式排除被采信的可能。因此司法鉴定的方法和程序也是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

在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下,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还有其特殊性。伴随着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各地成立了大量的司法鉴定机构。但是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各类专业鉴定技术人员素质和水平差异较大,使得我国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很多质量问题。加之司法检验鉴定方法的评价机制不统一或者缺失,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一旦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无法寻求一个合理的途径解决这些异议。[29]更重要的是,我国审判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法庭的辩论主义和公开审判原则贯彻得不够充分,也使得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产生诸多质疑。因而我国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从一定意义上与司法鉴定的对象是重叠的。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的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和技术问题鉴定有时也是我国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在审判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和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对自然人有没有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对指纹、脚印、笔迹和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等,当事人如有合乎情理的质疑,或者法官难以确定这些鉴定和判断的真实性,都可以通过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予以解决。比如,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法医临床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30]但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种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加之医学检查的特殊性,有时很难保证法医临床鉴定结论是真实客观的,而且法医临床鉴定与当事人诉求纠结在一起,经常引发各方当事人的强烈辩论,这就需要通过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使法医临床鉴定结论更加明晰,澄清案情的疑点,使法官可以形成内心的确证,作出可靠的判决结果。再如,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文书应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文书鉴定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和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这些鉴定看似简单,但是随着仿真技术的发展,随着办公现代化的发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就变得比较困难。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或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可疑文书被确定为伪造的之后,有时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伪造方法,为确定案件事实提供准确的依据。在商事审判实践中,文书鉴定结论也经常引起当事人的争议,有时会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个分割共有财产案,当事人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诸多书证均是复印件,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争议较大,并且鉴定结论也存在争议,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进行技术证据审理以便更好地查明案情。[31]这同样需要通过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来解决,使文书证据在证据能力、证明力等方面都具有可靠性。(www.xing528.com)

计算机司法鉴定是指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32]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认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税务司法鉴定是指依据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对涉及诉讼的纳税数额等有关税收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除了司法鉴定意见外,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还包括各种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工程文件、会计资料和医疗资料等技术性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性问题。实际上这些对象的范围极其广泛,难以概述。这里只用几种常见的审理对象说明一些情况。

检验报告又称货物残损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应申请检验人的要求,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以后所出具的一种客观的书面证明。检验货物受损的程度和鉴定,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委托有信用、有权威与超然立场的独立检验人办理。这种检验人又称公证人,他们的检验技术,审慎程度,以及是否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其检验、鉴定的结果具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国际上有的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偏向,常在保险单的条款上声明保留委托公证人的选择权利。当货物受损,需要检验与作出鉴定时,货主应先委托保险单上指定的公证人办理;或者先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及出具检验报告。在我国对外贸易货运保险业务中,出口保险货物的检验报告,一般委托国外机构或理赔代理人签发;进口保险货物的检验报告,一般即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进口货物残损联合检验报告。此外,产品出售前的质量检查,对公司产品合格数的统计,是鉴定产品质量达标的书面证明。它是经过对产品、设备的质量检验得出,是保证产品质量体系的标准。[33]这些检验报告不能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判断真伪性,在审判案件中应当属于证明对象,如果当事人对这些检验报告的内容发生争议,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但是如果当事人举证困难或者不能证明真伪的,就需要通过技术证据审理揭示其真伪的问题,因为检验报告具有依赖很强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判断出真伪。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会计资料的生成程序、方式、记载内容和格式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是规范会计资料的具体规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行为并不少见。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内容编造会计资料,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内容是实际没有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不符的。变造会计资料是采用涂改、挖补、剪接等手法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这是一种歪曲、篡改事实的行为。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就是将有虚假内容的会计资料如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会计资料的使用者。[34]这三种行为在法庭审理中单纯依靠法官或当事人有时很难作出正确判断,因为会计资料的编制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在诉讼中,如果遇到对会计资料内容的争议,就可以通过技术证据审理的方式予以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所以对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必须得到切实的保证。国务院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则对上述相关行为作出了予以处罚的规定,并且《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方面有权复印相关病历资料以落实患者的知情权,另外,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更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的保存、修改等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更好地客观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病历材料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资料可分为两大类: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病历材料的内容不仅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事实,而且能够直接证明该医疗行为的主要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35]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整个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可见病历资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但是病历资料不能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判断其真伪,因为病历资料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活动过程,因而对病历资料记载内容发生争议,也需要通过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方式加以判断。单纯依赖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法官的自由心证很难解决病历资料记载内容的争议问题。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实质决定了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广泛性,因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实质在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的技术合议庭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审查提出专业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以便弥补法官的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满足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释疑的要求。而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异常迅猛,各种各样的科学技术问题不断呈现,专门性技术问题的范围当然就变得相当广泛。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经在知识产权、建筑工程、计算机技术、医疗医药、金融证券、会计审计、农林畜牧等专业以及众多高新技术领域和边缘学科领域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合作,为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很好的条件。这些不同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正在进行的审判案件的工作,实质上就是在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的审理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审判效果,只不过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而严密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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