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技术法官协助合议庭法官进行证据审查的一种特殊方法,目的在于确保法官不因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错误裁判。一般应以案卷所提供的材料为基础进行审理,不进行独立的检验、鉴别等鉴定行为,不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产生新的鉴定结论证据。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受理,才能与审判程序结合起来,否则会违反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影响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技术证据审理受理的基本程序应当是: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向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委托要求,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就是说,提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委托要求的是具体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而接受委托的是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陕西西安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某案例,案情是一个种鸡场因为使用了一个兽药厂生产的喹乙醇导致种鸡大量死亡,后在商事诉讼中双方对种鸡死亡的原因争议较大,司法鉴定意见也引起当事人的很大争议。[16]这种商事案件就可以由合议庭委托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由专业技术法官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审查证据的一种方法,是辅助审理案件的法官判断案件证据的,所以从商事诉讼制度上应当是由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提出委托要求。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自己感觉到对案件的某些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时,才有必要提出要求技术法官辅助判断分析证据,而法官对案件证据能不能形成内心的确信,对案件证据能不能决定采信,只有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本人知晓。如果合议庭对案件证据能够形成内心的确信,能够做出采信或不采信的评议,也就没必要请技术法官辅助判断证据了。[17]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都没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技术证据审理的要求,因为他们无权对案件证据采信或不采信,他们不是案件的审理者,而只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如对案件审理中的证据产生疑问,可以向合议庭提出技术证据审理的要求,但是否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是受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无权受理技术证据审理。就是说,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只能委托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而不能自己委托某些专业技术法官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不是司法鉴定,技术证据审理是在审理案件中已有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医疗资料、会计资料等技术证据的情况下,法官还不能形成确信时采取的辅助方法,而对法官判断证据进行辅助的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接受委托后,决定法院内的技术法官或聘请法院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证据审理是具体审理方法和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内的技术法官或者法院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能是具体进行技术证据审理的人员,但他们不是受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机构。这个道理如同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受理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案件,而人民法院内的合议庭或法官没有权受理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案件,合议庭或法官仅仅是人民法院安排具体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
审理具体案件的合议庭有权向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部门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委托,但并不是合议庭就可以任意提出委托,而是应当遵守一定的条件。委托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提出。案件受理以前和判决作出以后不得委托技术证据审理。案件没有进入审理程序,就不存在对证据的判断与采信,不存在法庭调查和当事人的辩论,当然也就不能进行技术证据的审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受审理过程的拘束,比如审判监督程序中,人民法院决定对某个案件是否再审时涉及到对技术证据的判断,可以委托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理。第二,只有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才能进行审理,对一般证据不能进行审理。如果合议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是对一般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问题难以把握,这只是法官个人审理案件的能力存在问题,司法技术部门不能对此予以辅助。案件涉及了专业技术问题,这些技术问题超出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应有的知识经验范围,法官才能求助于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对象是案件涉及的技术证据或材料,如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全部内容就是对这些技术证据或资料是否客观、真实和可靠,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这些技术问题有时难以解决。第三,必须是合议庭对案件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技术证据或材料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不从事这些领域工作的人对这些材料的真伪性很难作出正确的评价,有时即使是专业技术法官也对一些技术问题的形成原因产生困惑。[18]在审理案件的法官对这些技术证据和材料难以准确判断的情况下,就有必要请技术法官辅助分析判断。如果合议庭本身就能对有关的技术证据和材料形成内心的确信,合议庭也就不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法官进行技术证据审理了。法官对技术证据和材料不能作出认定或难以形成确信,常见的情形有: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官需要明确是否有必要再次启动鉴定程序以及启动何种鉴定程序;多个鉴定意见不同或有矛盾,法官需要明确如何从科学原理或技术角度取舍或采信鉴定意见;需要明确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在科学上的证明意义的;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技术资料记载内容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严重分歧,而法官需要明确记载内容在科学技术上是否成立的;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技术资料记载内容从专业技术角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多种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之间存在矛盾,法官需要明确采信哪种资料的。
合议庭向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提出技术证据审理的委托范围应该有所限定。现在各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送检范围大多都有限定。比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会计、审计、评估、拍卖、破产清算。产品质量、计算机技术、建筑工程及造价、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农药种子质量及诉讼中遇到的其他专门问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范围包括法医、文检、会计、审计、评估、药品、破产清算。产品质量、计算机技术、建筑工程及造价、知识产权、文物珠宝、农药种子、声像资料和其他专门问题的技术鉴定。技术证据审理程序中,也应该像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一样规定委托范围,这样有利于技术合议庭开展审理。(www.xing528.com)
合议庭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鉴定结论等技术证据的鉴定方法、鉴定程序、记载内容和因果关系等问题不能形成确信,就应当将有关事项委托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进行技术证据审理。委托时,合议庭应当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技术证据审理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简要案情、当事人和鉴定人情况、审理内容和要求、需要审理的鉴定文书或检验报告等技术证据的情况。委托书应有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和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时合议庭应当向司法技术部门移交相关的案件卷宗材料、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等。
司法技术部门接到合议庭的《技术证据审理委托书》后,应当在3日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由司法技术部门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制作移送审理单并签名,报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技术部门和合议庭各存一份备查;(四)进行受理登记。如果决定受理,应当向合议庭发出《技术证据审理受理通知书》,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向合议庭发出《技术证据审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合议庭不予受理的理由。
司法技术部门接到合议庭的《技术证据审理委托书》后,一般应当受理,但是如果发现以下情况应当不予受理:合议庭提交的委托事项不属于技术证据认定的;当事人对在庭审中质证的鉴定意见等技术证据没有异议的;当事人已经自认的;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资料、会计审计资料等技术资料记载内容需要由有关部门确认或认证的;鉴定机构资质不合格应当重新鉴定的;合议庭移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重大缺漏,无法进行审理的;合议庭委托审理的事项不明确的;在高新技术领域迄今尚无定论的技术疑难问题等。[19]司法技术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后,要告知合议庭不予受理的理由,合议庭不同意司法技术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或院长报告,由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决定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当受理。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审判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国现行诉讼制度没有对技术证据审理作出规定,从而使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游离于审判制度之外,这既不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也不符合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在审判工作中大量存在的实际情况。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受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到审判程序里,这样便于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启动技术证据审理程序,防止法官可能为了推诿责任等原因任意委托技术证据审理。只有明确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受理制度,人民法院内的司法技术部门才能确定在审判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司法技术部门组成的技术合议庭作出的技术证据审理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受理制度是确定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性质的前提。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受理后应当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对于合议庭来说,因为有关证据已经委托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审理,合议庭就不能再继续审理案件,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延期审理的规定,等到司法技术部门审理完毕,再继续审理案件。因为一旦委托技术证据审理,合议庭就不能再对这个技术证据进行评价,只能等待司法技术部门作出的审理意见。对于当事人来说,因为有关证据已经委托司法技术部门进行审理,当事人就不必再向法官就有关技术证据进行辩论,而是应当配合司法技术部门对证据进行审理,当事人应当按照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相关程序向专业技术法官说明有关情况,以保证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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