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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中的独立原则及其必要性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独立原则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内部独立则是要求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个方面,如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对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不要随意干预或指导。或者说,人民法院要想使技术证据审理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建立技术证据审理的独立原则,并且要将独立原则具体化,便于各方诉讼参与人都能够遵守。

商事诉讼中的独立原则及其必要性

独立原则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1985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应保持司法机关的独立。对于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11]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为了防止外界干预司法,审判制度规定法官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以外的机关、团体、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和网络意见,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没有拘束力和强制力。社会上各方面发表的意见有没有意义,完全取决于其是否有事实根据和符合法律精神。法官外部独立为法官公正裁断案件创造了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任何人都不应指示法官对这个或那个案件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内部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即同级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独立;二是审判组织间的独立,即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互相独立;三是法官之间的独立,即法官裁判案件不受其他法官的制约。每个法官在作出判决,发表对案件的意见时享有自主权,有权在不同意其他法官意见时要求把个别意见记录下来附入案卷。[12]精神独立,实际上是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有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也就是说,实现以法治国的目标,要求相关组织和人员赋予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需要有法律上的最终性,确保其实质的客观性,以排除其他机关、团体、个人不正当干预和影响,真正实现对审判公正和国民利益的保障。同时,法官独立审判是保证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很难实现。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人民法院技术合议庭应合议庭或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中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工程文件、会计资料、医疗资料等技术性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性问题,组织有关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法官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的活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启动,是由合议庭提出要求或者是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所以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既不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也不是在本案中参与司法鉴定的人员,而是独立于他们的第三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部门的技术法官能够进行技术审理的,可以由他们自己完成技术证据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部门的技术法官不能进行技术审核的,应当组织聘请相关领域或学科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部门组成技术合议庭,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对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并真正承担实质性技术证据审理工作。即完成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工作的是专业技术法官及其组成的技术合议庭,而不是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部门。[13]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内部司法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不应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这可以避免部分人对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能力的怀疑,这种观点过于片面。因为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是一项独立的活动,最终得出的审理意见是否令人信服,是根据审理意见本身的质量进行评价的,而不是由什么技术人员进行审理而作出评价的。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人员不仅不应该回避参与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而且应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内部现有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使其转变为技术法官,另行组成技术合议庭,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

不论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人员即技术法官,还是从相关技术领域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旦参与某个商事案件的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这些技术人员就必须像审理案件的法官一样具有独立性,就成为审理案件的技术法官。这些技术法官的独立性概括起来也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精神独立。外部独立就是要求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这些专业技术法官的审理活动,让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独立地调查、询问、分析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工程文件、会计资料、医疗资料等技术性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性问题可能涉及的疑难事实或发生过的事件经历,能够去伪存真,查明真相。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技术人员和从相关技术领域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以自己的专业技能进行技术证据审理的,他们除了对法律负责,不对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负责。内部独立则是要求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个方面,如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等,对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不要随意干预或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定程序或技术流程的应当及时制止,甚至可以更换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但是,人民法院内部应当制定明确的规则,以保证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能够充分地获得审理案件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能够协助这些技术法官去有关单位开展调查访问工作,也能够保证这些技术法官与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等有顺畅的交流意见的渠道。[14]精神独立是指的进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在开展审理活动过程中,不能受到相关利益方面的压力,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技术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甚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专业技术法官匿名审理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法官也必须有良好的品质和修养,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www.xing528.com)

从事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想独立地开展工作,确保作出的审理意见具有独立性,必须遵守诉讼制度的一些基本程序要求。或者说,人民法院要想使技术证据审理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建立技术证据审理的独立原则,并且要将独立原则具体化,便于各方诉讼参与人都能够遵守。[15]大致说来,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独立原则应当在制度上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要遵守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的贯彻是技术证据审理独立性的基本条件之一。自由心证原则包含两层含义: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的判断,法官根据内心确信作出事实认定。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评价,指的是对证据的评价方式,而内心确信则与证明标准有关。法官可以凭借自己的理性、良知、技能和综合分析的能力对案件证据作出判断,只要内心确信就可以采信证据或者排除证据,从而作出对事实的判断。当然,自由心证并不是无限自由的,要受到证据裁判主义的限制。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虽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审判活动,但是技术证据审理是辅助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甚至是审判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而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专业技术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判断也应当是实行自由心证的。专业技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工程文件、医疗文件等进行分析评价,也是凭借自己的理性、良知和专业技术知识作出的。只有这样,专业技术法官才能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不受外部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也不受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影响,当然也可以摆脱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原鉴定人的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网络和各种舆论很可能会对审理案件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就需要专业技术法官能够恪守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不受各方的干扰和影响。第二,要遵守直接言词原则。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的专业技术法官必须做到亲自面对当事人、公诉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理对象的制作人,不能与案情无关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不适当的交流意见。直接言词原则就是要求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专业技术法官应该取得正确解决案件争议的第一手资料,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亲自了解和审查各种证据材料和信息,听取当事人及其他案件参与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意见。从直接言词原则还派生出一项要求,就是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参与审理的专业技术法官必须始终保持不变,如果审理过程中某个技术法官出缺或者被更换,则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重新开始,以便新参加的专业技术法官能够直接了解全部证据材料和相关信息。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专业技术法官的独立性,是保证技术证据审理质量的重要条件。如果专业技术法官因为种种原因不能保持独立性,就很难对审理的对象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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