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而案件事实的认定会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因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就必须遵守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了。
司法公正就是具体执法和适用法律的公正。在法律制度中,公正一般表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个当事人的权益。程序公正重视的过程价值,其目标是所有受程序结果影响的受到其应得的待遇。以程序公正为重要内容的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体制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标志之一,公正是程序最基本的内涵,是程序最高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正义,没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严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实体公正,也会引起人们的怀疑和猜测。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中立原则就是保障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能够规范进行,从而在作出的审理意见上是程序公正的。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中立是指参与技术证据审理的专业技术法官要在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以及其他技术证据审核对象的制作人之间保持中立,对于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方参与人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7]如果专业技术法官在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核活动中始终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吸收各方诉讼参与人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不满情绪和消除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核活动是否能公正进行而产生的疑虑,令各方诉讼参与人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核活动的公正性予以确信。
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中立,与审判中的法官中立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法官中立是一种消极中立,法官并不主动调查取证,完全在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判,法官的活动始终保持相对的被动性和消极性。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法官中立是一种积极中立,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和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官还主持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和交换证据,对证据的判断取舍有一定的主动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法律没有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不论消极中立还是积极中立,都是诉讼中要求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保持一定程度的距离,法官不能主动发表一些意见和评价,而且诉讼中各方都必须遵守证明责任制度。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就与审判制度有所不同了。[8]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是由专业技术法官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某些专业性问题按照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作出评价的,这就要求专业技术法官依据各个专业技术的特点收集、寻找、检验、勘察相关的材料、现场、物品、环境等,而且有时需要专业技术法官依据自己长期从事某项技术工作积累起来的经验去发现疑点、解决问题,这就使得专业技术法官的中立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技术证据审理中专业技术法官的中立是在合议庭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监督下的中立。这种中立主要依靠专业技术法官的品德、勤勉和对法律精神的崇尚实现的。因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官、鉴定人等都无法限定这些专业技术法官的工作范围和搜集证据的范围,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首先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技术问题只有专业技术法官才能清楚应该怎样采取措施或者采用什么方法加以解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官和鉴定人等对技术证据审理的专业技术法官采取限制收集证据或者指定判断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实际上等于在破坏技术证据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所以,商事诉讼中的有关各方只能旁观专业技术法官的工作,尽管可以提出质疑、咨询等,但归根到底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要由专业技术法官依据自己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完成。不过,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不同于单纯的科研技术活动,它是审判活动中的一项内容,因而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就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制度的限制下进行,比如,技术证据审理活动必须遵守证据规则,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也不得采用,技术证据审理收集证据的方式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非法收集有关方面的隐私材料。为了保证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下进行,而且很多专业技术法官也不懂证据制度或诉讼制度,这就需要审判案件的合议庭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就是说,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专业技术法官从事审理工作在技术方面是中立的,是超脱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而在证据制度或审判制度方面则是要受到监督的。(www.xing528.com)
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中也应当遵守证明责任的规定,但不如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那么严格贯彻,或者说技术证据审理中的证明责任需要根据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证明责任分配是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法官裁判的两个基本依据,法官对于法律的认知是被推定的,但是对于事实的认知则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技术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也是技术法官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的过程。技术法官对裁判依据的事实的认知也会受到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能对具体案件中的每一事实都能形成内心的确信。如果技术法官在认知上没有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认为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技术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裁判,这就会发生证明责任问题,即有谁来承担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9]商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都有证明责任问题,而且在诉讼中技术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制度进行裁判。那么,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时会不会也有证明责任问题呢?专业技术法官在技术证据审理过程中认为已经掌握的资料、信息等还不足以查明事实真相,而专业技术法官自己又无法收集到更多证据时,应该怎样进行审理呢?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将这种真伪不明的状态提交合议庭处理,由合议庭按照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中不能决定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为技术合议庭的专业技术法官不能等同于合议庭的法官。就是说,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会遇到证明责任问题,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本身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辩论主义是诉讼制度的基础。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主义要求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是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辩论主义还要求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应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且技术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也应当遵守辩论主义,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主张,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主要是为了查明某个技术疑难问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等很难在审理活动过程中进行辩论,而且专业技术法官也没有义务听取各方参与人的辩论,专业技术法官可以在不经各方参与人辩论的情况下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审理意见。[10]不过,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是不能与合议庭的审判活动截然分割的,审判过程中的辩论内容应当对技术证据审理产生一定的作用,而且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没有辩论的事实同样不能作为技术证据审理的内容。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要遵守辩论原则,要让被告人充分享有辩护权,但是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要与审判活动相结合,在审理活动中遇到的一些事实认定问题要按照诉讼原则处理,专业技术法官不能行使审判权。
技术证据审理活动要遵守中立原则,参与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的技术法官要保持中立地位,不能偏袒任何一方,要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但是技术证据审理活动中的中立有其特殊性,在保持司法中立的同时,要给予专业技术法官在技术分析工作中相当的自由度,让专业技术法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解决诉讼中各方争议的事实,使商事诉讼技术证据审理真正起到辅助审判工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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