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与通常的民事权利有着很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判定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现代诉讼制度无法回避的问题。按照现代诉讼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时既要处理繁杂和艰难的事实问题,又要考虑到在程序上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机会和公平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诉讼就在许多方面采取了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策略和制度,比如在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以及证据制度等方面都制定了很多独特的规则。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长,而且很多知识产权案件都是未曾遇到过的,这就要求审理知识产权纠纷必须具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是相当重视的,并且在审判制度上作了大量变革和调整,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证据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就需要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证据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办案效率和质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型疑难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2008年至2012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6753件,审结208653件。知识产权案件既涉及民事权利保护问题,还涉及行政机制问题和刑事犯罪问题,三审合一对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很有必要。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为了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妥善协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关系,我国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在2011年12月,俄罗斯实施了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立法变革。知识产权法院的目的是确保知识产权纠纷得到适当裁决。在俄罗斯法院体系中知识产权法院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一审法院,也是二审上诉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以一审法院的身份运作,审理对俄罗斯专利局(包括专利局的撤销法庭“专利纠纷院”)所做的决定提起的上诉。知识产权法院的裁决可被上诉到知识产权法院常务委员会。知识产权法院还以二审上诉法院的身份运作,用以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2005年4月,日本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源于知识产权在日本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必要通过专门的司法途径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案件。日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特点是专门性、独立性和独特性。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根据特别法律成立,内设于东京高等法院,专门用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同时被授予特定的权力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组成和管辖具有自身的特点,尤其是法院内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可以协助法官对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进行解释。在各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逐步成为通常做法,并且都在探索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程序。
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该规定,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措施,相关方面高度重视,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具有特殊意义。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件处理等。其中最重要的改变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规定,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此外,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进程,具体落实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改革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法院配套制度的建设以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期间,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白皮书。白皮书分析,2014年,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呈现出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审判公开深入推进、审判影响力显著提升的新特点。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增幅最为显著,达到243.66%,主要原因是随着新修改的商标法的实施,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大幅增长,达到9190件,占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收案量的92.67%。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截至2015年2月底,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32件,其中一审案件2219件,二审案件613件;民事案件1630件,行政案件1202件。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证据审判程序面临的困难
知识产权制度的普遍建立,令知识产权纠纷的关注点转向效益价值,从而使各国法院通过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对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进行精雕细作。这样,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就担负起实现智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增加的使命,这种效益价值具体体现为知识、技术和信息的广泛传播,并通过智力成果的独占使用、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各项制度得以最终实现。[28]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当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这就必然需要相应的审判程序,以便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复杂性和创新性的要求。但目前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基本上还是照搬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证据规定,没有自身专门的证据审判程序,这种状况会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1、知识产权法院证据审判程序特征不明显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程序规定比较详细完备,但是针对诉讼案件的一般情况制定的,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诉讼需要制定专门的程序予以解决。具体到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许多方面不能适应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证据需要。[29]
从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来看,知识产权诉讼受理的可预见性比其他诉讼高。对于其他诉讼,当事人起诉,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这种裁定很难推翻。现在我国诉讼法虽然已经实现立案登记制,但这种登记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起诉。[30]而知识产权案件由于很多问题没有现行的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也很难判断起诉的适当性,因而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与受理应当采取更加宽松的条件。从证据与程序的透明度来看,知识产权诉讼应当确保所有的证据甚至可能在法庭的辩论内容在庭审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在双方当事人间进行交换,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大量涉及技术证据问题,这些技术证据的判断需要很多方面的参与,不是单纯开庭时候质证即可解决的。而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不需要披露所有的内容,也不必在开庭前对技术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制度不利于知识产权案件尽快查明事实,也不能将案件争议的内容比较适当地与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结合起来。从开庭时间来看,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开庭时间由法官决定。在法官通知开庭时间之前,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庭审理。法官会任意决定庭审将在什么时候进行,而双方当事人则被默认为届时都能做好准备。某个案件有可能是六个月前受理的,之后六个月内案件审理都没有任何进展,但突然间法院就安排好了开庭时间。这种办案方式对于知识产权案件是很难适应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事实的判定是个复杂过程,而且法律适用也需要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事实的判断与法律的适用并不是截然分开的,所以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不仅要关注证据问题,也必须关注技术和商业领域对于本案件的反应。因此知识产权案件的开庭时间,应由法官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至少应当听取当事人对开庭准备的情况再决定开庭时间。从强制执行来看,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做出后,法院可能执行判决也可能不执行。即使当事人胜诉了,败诉方仍有可能继续其违法行为,而如果法院不执行判决,诉讼就等于毫无用处。能不能强制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且当事人申请以后强制执行也不能立即进行,而是需要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查。知识产权案件中,很多判决与调解书应当立即执行,否则将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知识产权法院证据审判程序体系不完整
之所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适用方面都存在极为特殊的情况。在知识产权法领域,长期争论法官是适法者还是造法者的问题,是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变化多端,不断会呈现出新的问题,立法往往滞后于现实争端的解决。[31]知识产权法院应当顺应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状况,建立一套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体系。实际上,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开始尝试。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不久就在证据审判程序方面进行了若干改革: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唯一不设行政级别的法院,各审判庭也不设行政级别,主审法官之间没有行政等级之差,去行政化最彻底;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首次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公开遴选主审法官,且遴选委员会最大限度体现了中立、公开、多元等司法理念;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向广州市人大报告工作,但其管辖范围涉及全省,又属于省管单位,人员办公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均为主审法官。同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室选任技术调查官作为辅助审判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协助调查、询问、分析、判断,为合议庭裁判案件提供技术意见,解决法官可能存在的技术专业掣肘。为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将院长、副院长全部编入合议庭审理案件,庭长只承担法律规定应当由庭长履行的职责并负责主持主审法官会议,统一裁判标准。院长和庭长原则上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案件的裁判文书。建立法官办案档案,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些变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但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证据审判程序上毕竟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www.xing528.com)
日本按照特别法设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高等法院相比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性,设有一位专门首席法官、司法会议和通过独立于东京高等法院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司法会议解决司法行政问题。日本共有六个高等法院,每个高等法院仅具有基于地域范围的有限管辖权,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区别于其他高等法院的明显特点是,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某些东京高等法院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相关的上诉案件,针对日本专利局做出的决定的起诉),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著作权或商业利益的案件,同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被授予特定的权力处理司法行政事务(比如分配法院事务,任命法官,更换法官,制定法院日程等等),这与案件的特定程序紧密相连,并且只有在知识产权内部才被认为是合理的。法院主要由法官、司法研究人员、专家委员会、法庭书记员和法院秘书组成。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任命的司法研究人员按照法官的要求研究在执行专利、实用新型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和判决中的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监督,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五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主持诉讼并做出判决。组成大合议庭的条件是案件重大,并且它能够毫无拖延地提出统一的观点。专家委员会制度主要运用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约有170名专家委员会委员,他们是由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任命的各个领域中高水平的技术专家,这些专家中包括大学教授,公共研究机构和私人企业中的研究人员,专利律师等等,他们作为兼职官员任期两年。这些专家委员的名单存放在专家库中,法院可以指定最适合的专家来解决相关的技术纠纷案件,尤其是难以理解并且需要专业知识进行解释的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可以听取委员会委员从公平中立的立场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所进行的解释。从2005年4月起,司法研究人员在法官的允许下可以在口头答辩或其他场合向当事人提问以澄清案件事实。法庭书记员参加并记录诉讼过程,管理诉讼的进展,准备并保存案卷,协助法官研究相关法律和规章以及司法先例,并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事务。
知识产权法院不单纯是一个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问题,而是涉及司法体制的问题。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和证据制度的合理适用,取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整个体制,比如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自由心证和辩论原则的贯彻等,都会对知识产权法院审判案件产生重大影响。以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为例,国际上通常有两种标准,一个是法律法官,一个是技术法官。[32]我们现在有法律法官,没有技术法官,所以将来必须配置技术法官。知识产权法院的良好运作,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需要严格执行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所以我国需要在司法体制的各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知识产权法院运行的基本要求。
3、知识产权法院证据审判程序适用不灵活
调解、仲裁、谈判、和解等都可能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许多知识产权案件就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适用行业规则或者交易习惯反倒便于纠纷的化解,但知识产权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审判案件,只能按照现行立法进行,而现行立法常常与行业规则和交易相关相冲突。知识产权法院证据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业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相结合,会更好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在知识产权领域,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生物科学等给立法者的预测能力提出了诸多挑战。为避免立法与现实的脱节,知识产权立法经常使用一些开放的规则。这些开放的规则导致了法律的不完全。知识产权法中总有那么多的法律漏洞。这些漏洞很多是立法者当时没有遇到而法院之后遭遇的问题,或者是立法者曾经遇到但发展不成熟的情形。知识产权法院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试行立法的性质。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5项规定:“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个规则就是开放性的。在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载了原告的《坚硬的稀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该案发生在1999年,当时还没有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官必须衡量著作权法是否应当调整这种行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中,并没有穷尽使用作品的其他方式存在的可能。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因此法院依据1991年《著作权法》,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该案中,法院指出,新兴技术的出现,导致了使用作品方式的变化。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的作品载体,并扩大了作品的使用范围,但其本质都是对作品的公开使用。虽然这种情况1991年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但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33]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将会面临很多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案件,这些案件不单纯是实体法问题,而且势必会影响程序法规则,即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采用不同的审判程序或者调整相关的规则以便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就是说,知识产权法院的证据审判程序更应当灵活,更应当顺应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此外,证据审判程序的多样性也会使保护知识产权更加可靠。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类型比较单一,不能胜任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需要。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来说,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公布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就规定了一些限制情形,其中会对知识产权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产生直接影响。在英国,伦敦郡专利法院开展小额索赔服务,旨在帮助英国中小企业保护其版权、商标和外观设计。小企业经常因高费用而暂缓实施其知识产权。这种小额索赔服务限制固定费用,并允许每个案件最多可获得高达5000英镑的损害赔偿金。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估计每年将有约150个公司从此项服务中获益,并且每年将促进英国企业获得价值35万英镑的业务发展。[34]英国企业认识到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性并且一直呼吁知识产权体制的变革,知识产权法庭提供小额诉讼服务,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程序应当制定多种程序规则,这也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三)应当制定知识产权证据特别程序法
知识产权诉讼是整个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框架内的一个具体分支,它既要遵循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中,列举了大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比如在民事诉讼方面,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互联网市场领域商业诋毁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互联网市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有限公司等“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侵权纠纷案;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quna.com”在先注册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等,都是通常民事诉讼中不去处理的新颖问题。这些知识产权案件在管辖、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举证责任、法院调解、开庭前的准备和法庭调查等诸多方面都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和前提,而知识产权诉讼当中的管辖问题也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当中的基础问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特有的无形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有时就成了一个难题。原告与被告之间、共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否对管辖权的确定产生影响,因知识产权许可或者转让等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都成了审判实务当中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需要由具体的规则加以确定,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远远满足不了知识产权诉讼对于管辖制度的要求。
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虽然不是知识产权诉讼当中的一个特有的问题,但近年来却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表现得特别突出。有的当事人虚构诉讼,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进行恶意诉讼,在一些案件当中因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为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兼顾法律秩序稳定,对知识产权案件中诉讼行为需要特别规范。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本来就是诉讼法上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解释明确了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是不同的问题,但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区分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以及诉讼标的如何认定,将会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因而需要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程序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制定特别程序专门予以明确。[35]与此相关的诉讼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也呈现出困惑之处。因为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时常难以确认,采取保全措施时往往没有针对性,诉讼保全所适用的条件、范围及当事人拒不执行保全裁定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都没有清晰的思路与办法。
知识产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有其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件中,很多情况下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很多情况下也无法举证证明。[36]知识产权案件各色各样,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作出不同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而且应当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与证明责任分配和认定事实相关的,还有一个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正确确定,既是对权利人的有力保护和对侵权者的严厉惩戒,也会为整个社会树立起一种正确的价值取向,这也是重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的重要原因。[37]但是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如何根据当事人证明的事实确定侵权损害数额是比较复杂的,法官应当结合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以及商业行情等确定,这就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而不能仅仅依赖法官的法律知识进行确定,这就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特别程序。
我国目前的专门法院中,只有海事法院有专门适用的特别程序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针对海事诉讼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对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变通规定,很好地解决了海事诉讼中遇到的一些程序问题。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也应当制定知识产权证据特别程序法。当然,制定知识产权证据特别程序法并不只是因为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而是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化解,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是由法院、当事人、知识产权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各种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商业界人士等共同参与的活动,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当具备特殊的政策和程序,使得各方面都能有机会参与知识产权诉讼。同时,知识产权诉讼中事实的判断、法律的适用、当事人的异议、错误裁判的救济、程序的时限等都需要通过专门的程序处理。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知识产权诉讼区别于其他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随着受理案件的增多,案件类型的多元化,暴露出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局限性,因而有必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适时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
我国制定知识产权证据特别程序法,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诉讼管辖、知识产权证据资格、知识产权证据证明力、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知识产权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审程序、知识产权证据督促程序、知识产权证据公示催告程序、涉外知识产权证据特别规定等。知识产权证据特别程序法可以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一规定,就是说,不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还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都适用统一的证据特别程序法,这有利于知识产权法院以相同标准判定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其客体具有与有形物不同的存在、利用和处分形态,传统的财产权保护制度不能完全适用,知识产权诉讼中就比较难判断事实和适用法律,而且民事、刑事与行政三方面的救济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这就需要对知识产权诉讼从多层次、多角度进行程序设计。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与具体制度设计是联系在一起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制度设计既要具有国际化视野也要具备本土化构想。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情,不仅要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予以定位,还要从法院审判程序、管辖范围等方面进行本土化的制度设计,对知识产权法院证据审判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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