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知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对该事实发表意见或进行评价。商事诉讼中实行意见证据规则的根据在于:证人陈述意见或评价干涉了事实裁判者的裁判权;证人陈述意见或评价有可能对认定案件事实产生误导;一般的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或评价所需要的专门知识、经验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证人对待证事实发表意见或评价对案件事实认定没有价值。[4]证人的权利只是将自己知道的事实提供给商事审判庭或陪审团,而不是陈述自己对事实的真伪性或证据的可采性的判断。
英美法系国家将证人分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商事诉讼中允许专家证人基于专业知识与技术对待证事实发表意见、分析、总结和评价,而普通证人只能陈述自己知道或经历的事实,不能分析、归纳、推断事实,也不能根据自己知道的事实发现其包含的意义,当然,有些情况下也允许普通证人提供意见证据。我国商事诉讼中将证人和鉴定人加以区分。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鉴定人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待证事实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商事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5]我国商事诉讼制度对作为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的审查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予以限制,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www.xing528.com)
意见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使用的概念,是证人根据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商事诉讼中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可以被采信,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一般不能采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1条规定,如果证人不是作为一名专家作证,则其以意见或推理的形式表达的证言不能被采纳,除非属于下述情况:合理建立在证人感知的基础之上;有助于澄清该证人证言或确定争议事实。所以,普通证人一般只能向审判庭陈述自己看到或以其他方式感知到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向审判庭表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推断和看法。之所以不允许普通证人向审判庭陈述意见,是因为这些意见具有主观成见,会干扰陪审团成员或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对商事诉讼证据的客观评断。《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在对这条规则的注释中表述了该规则的功能在于,此项规则保持了传统证据法的目标,即让事实审理者来把持对事情的准确再现。[6]商事诉讼中意见证据很常见,而且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是以意见证据的方式去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在买卖纠纷、商标侵权、专利权争议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以主观认识对对方的行为目的、效果等进行评价。在商事诉讼证明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意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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