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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证据规则:最佳证据原件提供原则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原件不可能或确有困难,才能提供副本、复印件或抄本等非原始材料,并且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否则该书证不能在商事诉讼中采信。商事诉讼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在于真实性和可靠性。随着商事案件类型多样化,我国商事诉讼也在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庭前质证,并且当事人证明责任也具有可变性,因而最佳证据在更加广泛的诉讼领域得到应用。

商事诉讼证据规则:最佳证据原件提供原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图形和符号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时,原件才是最佳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原件不可能或确有困难,才能提供副本、复印件或抄本等非原始材料,并且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否则该书证不能在商事诉讼中采信。商事诉讼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在于真实性和可靠性。书证原件的真实可靠程度要高于抄件和复印件,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印件可能不真实。[2]《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2条规定:“除本证据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为证明文书、录音或照片的内容,应要求提供文书、录音或照片的原件。”第1003条又规定:“复制件在与原件同等程度上具有可采性,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原件的真实性发生了真正的怀疑;或者(2)在具体情形下许可采纳复制件替代原件将导致不公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咨询委员会对这条规则所作的注释中指出:如果关注的唯一问题是准确地将文字或其他内容提交到法庭面前,那么只要复本是使用确保准确性与真实性的方法制作的,该复本就可以起到与原件同等的作用。因此,如果对于原件的真实性不存在真正的争议,并且没有其他理由要求提供原件,则根据此项规则可采纳复制件。最佳证据规则这个表述可能给人带来一些误解,以为当事人或律师必须在商事案件中提供最有分量和证明力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其实就是原始证据规则,仅是规定原始文字材料可优先作为采信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商事审判中使用的文书类证据是真实可靠的。

最佳证据是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商事诉讼中,对于具体的事实问题,除了根据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最佳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制定更多的最佳证据规则。比如,票据诉讼中是否可以采用最佳证据,要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办理,但现在票据类型多种多样,甚至银行卡、购物卡、大额存单保险单等都可以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些纷争,这些电子化的票据是否应当建立最佳证据规则值得探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做是广义的最佳证据。(www.xing528.com)

随着商事案件类型多样化,我国商事诉讼也在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要求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庭前质证,并且当事人证明责任也具有可变性,因而最佳证据在更加广泛的诉讼领域得到应用。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传统上与最佳证据无关的证据类型,也在一定范围内寻求最原始的证据,而且随着物证技术学、法医学和其他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可能会在商事诉讼领域尝试不同类型证据的原始因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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