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为案例汇编编撰提供了大量第一手法律文献,使得我国案例汇编出版面临重要变革。各类裁判文书,是我国商事诉讼证明活动真实情况的写照,如果对这些裁判文书进一步加工,从中提炼出我国商事诉讼证明的一些规律以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的标准,编撰出有针对性的商事案例汇编或者按照年代与分类的商事案例汇编,无疑对商事诉讼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判例法是与制定法相对的,是英美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依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可以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审理的案件。只要案件的主要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必须按照判例处理,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判例法来源于法官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不是立法者制定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44]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立法本身不可能周全,立法者只能注重法律的一般条款,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法官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含义,作出符合实际的解释和判定。案例汇编正是适应判例法的需要而形成的。英格兰13世纪末至16世纪出版的判例汇编形式是年鉴,随后被私人出版的汇编所取代。早期判例汇编大多是私人自愿工作的结果,汇编案例的目的不尽一致,体例差异较大。至19世纪中期,判例汇编渐趋官方化和商业化,得到法律界的广泛应用。美国第一个判例汇编是由凯尔比汇集出版的《康涅狄克特汇编1785—1788》,1790年联邦最高法院任命一位汇编官,从而开始官方的判例汇编。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报道》加以汇编,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由《联邦汇编》编集,还有出版商与商业网站的各种判例汇编。法国、德国、意大利等也都有形式不同的判例汇编。判例汇编使法官、律师在诉讼实践中对以往判决有所依循。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商事案件层出不穷,现有的立法远远跟不上形势的变化,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指导性商事案例等方式弥补立法方面的不足。编撰商事案例汇编,产生一批有深度有影响力的商事案例汇编,可以极大提升商事诉讼证明的质量,也促进商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属于成文法体制,加上各级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参差不齐,长期存在着判决理由说明不充分的现象,即心证公开不足。在欧洲大陆,只是到了近代,才陆续确立了裁判要说明理由的做法。法国于1810年颁行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制度,判决理由是发挥其约束力的关键,说明裁判理由是英美法系裁判的基本要求。英美法历来有说明判决理由的传统。美国法院非常强调法官对案情的仔细思考和清晰的文字描述。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认为:裁判文书连接法院、当事人和公众,除了很少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地位如何,最终的裁判文书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公正的标准。因此,商事判决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和容易让人理解的。商事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正当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
现代商事诉讼中,裁判文书的说理已成为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英美法系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分析缜密、涉猎广博、充满文采、风格独特,大陆法系无法比拟。法国裁判文书说理简单概括、注重把握全局和整体。法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设法使判决书的内容缜密紧凑,附带性论述一概排除,判决基于某一理由应予撤销,其他理由便弃之不顾。法官裁判文书不涉及案件背景、法律史、法律政策或比较法。美国裁判文书的风格则截然不同。美国裁判文书论证细致、对话翔实,判决中呈现不同意见并作出选择性判决。美国法院法官经常撰写篇幅宏大、具有复杂的论点结构、详尽而扩展的判决。在判决中时常讨论价值问题,法院并不力图将最终选定的结论作为必然结果,只是认为比其他选择拥有更充分的理由而已。我国商事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布,已经形成一种新的法律文化,是否可以通过商事案例汇编的编撰出版,改变我国商事诉讼证明说理方式,促成我国法院重视商事案例规则,有待时间的观察。[45]但不论如何,互联网公布商事裁判文书,使大量同类型商事案件形成对照,并且不同类型案件也有不同审判程序的制约,无疑会改变我国商事诉讼证明活动的方法。
【注释】
[1]李祖军.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J].现代法学,2004(05).
[2]曹佳.司法证明概率论:理论基础、应用局限与前景展望[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7(04).
[3]闵春雷.证据裁判原则的新展开[J].法学论坛,2010(04).
[4]谢杰.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J].财经法学,2019(05).
[5]赵信会.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及制裁措施之选择[J].证据科学,2019(05).
[6]罗兆英.事实认定中自由心证的作用及其制约[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8(02).
[7]蔡会明,杜文静.理性证明过程的本土化[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6).
[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法学,2010(03).
[9]石慧荣.股权信托“董事受托人”行为标准研究——公司利益与受益人利益衡量[J].河北法学,2019(09).
[10]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1.
[11]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47-183.
[12]裴苍龄.彻底清除证据问题上的盲点[J].现代法学,2017(05).
[13]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43.
[14]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J].中国法学,2010(06).
[15]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02.
[16]林喜芬,董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以557份律师调查问卷为样本[J].交大法学,2016(03).
[17]李浩.证明责任的概念——实务与理论的背离[J].当代法学,2017(05).
[18]潘剑锋.民事证明责任论纲——对民事证明责任基本问题的认识[J].政治与法律,2016(11).
[19]邱爱民.科学证据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0(05).
[20]杨良宜.国际商事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50.
[21]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05).(www.xing528.com)
[22]胡国均,王建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具体适用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2(04).
[23]孙海波.法学方法论论丛(第三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230.
[24][英]克罗斯·哈里斯,苗文龙译.英国法中的先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12.
[25]于同志.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J].人民司法,2013(07).
[26]郭锋.中国案例指导(第一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45.
[27]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29.
[28][德]卡尔·拉伦茨,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33.
[29]胡云腾.〈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03).
[30]季金华.司法的法律发展功能及其价值机理[J].政法论丛,2019(01).
[31]张骐.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向司法判例制度转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J].比较法研究,2017(05).
[32]渠涛.中文法律文献资源及其利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0-230.
[33]彭中礼.司法判决中的指导性案例[J].中国法学,2017(06).
[34]渠涛.中文法律文献资源及其利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0-230.
[35]林燕萍.中外法律文献检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22.
[36]武寒松.从案例看出版汇编作品应当注意的版权问题[J].科技与出版,2007(10).
[37]高鸿钧.英国法的主要特征(上)——与大陆法相比较[J].比较法研究,2012(03).
[38]徐洁.国内外高校引进法律数据库的比较及分析——基于法学专业排名前20的高校数据库资源数据[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4(04).
[39]龙飞.域外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比较研究[J].人民司法,2014(17).
[40]赵鹏.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与法律体系的变革[J].中国科技论坛,2018(11).
[41]蒋隽.中外法律文献研究(第一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6-72.
[42]林丽,卓晓云.Lexis.com数据库检索方法与技巧[J].图书馆学研究,2010(16).
[43]李志明,闫梅.北大法宝、法意科技、法律家三大法律数据库的比较及启示[J].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2019(02).
[44]叶榅平.遵循先例原则与英国法官的审判思维和方法[J].比较法研究,2015(01).
[45]汤文平.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之系统发动[J].法学家,2018(0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