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对象或者标准是什么,在英美证据法研究中是作为商事审判的前提问题进行讨论的。其他对于司法证明的研究,都是在这个前提下展开的。如果质疑商事审判,比如是否是理性主义的,或者确定商事法律事实符合什么真实性标准,那么必然涉及司法证明问题。确立了司法证明的对象或者标准后,如何进行商事诉讼证明,或者司法证明如何符合理性和公正的要求,就是商事审判程序问题了。
我国商事诉讼证明的对象或者标准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直接关系到我国商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构造。主张客观真实者认为,商事诉讼证明只有以客观真实为目标才能防止错误裁判,如果只以法律真实为标准,就可能导致商事诉讼不负责任的裁判。主张客观真实者也承认,客观真实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在商事司法实践中,必须以一定证据规则体现出客观真实。主张法律真实者认为,将法律真实看成是证据规则下的真实,或者商事案件事实符合商法规定的真实标准,这有利于保证商事裁判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这两种主张都同意发现商事案件真实需要遵守证据规则,但认定商事案件事实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不同,标准也不相同。从商事诉讼证明的基本特征来看,这两种观点的差别其实并不大。客观真实论关注的是真实性问题,什么样的真实性才能成为确定商事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真实论更偏重合法性问题,主张商事案件真实是法律规则下的真实,主要问题是如何认识或者证明这种法律之下的真实。商事诉讼证明伴随着整个商事审判过程,是商事审判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www.xing528.com)
商事诉讼证明涉及众多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问题,而且与商法规范密切联系,必须从一个一个具体的商事案件中发现普遍的规律。比如,证明标准并没有针对个案事实规定具体的证明方法和论证过程,商事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争议可能遮掩了对证明理性问题的深入探讨。强调加强制定证据规则,特别是排除性证据规则,似乎将证据规则与商事诉讼证明相对了,认为商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必然产生商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真实,这很可能会对商事诉讼带来危害。因此,必须对商事诉讼证明进行深入研究,解释一些商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发现司法证明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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