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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客观性与限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要屈从于客观性,为了查明真相,可以不顾诉讼法、商法规范的限制。合法性确定的是商事诉讼参与人有效运用证据的标准,并不在意客观性标准。合法性是认定商事案件事实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妨害正常程序的进行而人为制定的。

商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研究:客观性与限制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在商事诉讼中作为认定商事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三层基本含义:一是从形式上看,商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我国有八种法定证据种类,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还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商事诉讼证据予以证明;二是从取证方法看,商事诉讼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商事诉讼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商事案件事实的根据;[54]三是从证据的使用程序看,当事人提供的商事诉讼证据必须经过商事诉讼程序才能成为认定商事案件事实的根据。没有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商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商事诉讼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可以从众多方面体现出,也是现代商事审判活动的核心问题之一,主要有以下内容:收集、运用商事诉讼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诉讼法、证据法和商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收集、运用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商事案件事实的根据;商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采信,也要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当事人、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收集商事诉讼证据,不仅要按照商事诉讼程序进行,而且要根据不同的商事规范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对瑕疵证据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修补;商事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商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应当达到法律的要求;商事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证人证言应当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官的询问和质证,物证必须在开庭审理中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检查、勘验等笔录和其他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商事诉讼材料,不能作为确定商事案件事实的根据。

商事诉讼证据合法性问题,是现代法治社会形成良性秩序的逻辑基础,是商法规范和商事案件事实具有确定性的表现,否则商事诉讼解决商事争议就是任意的或偶然的,不可能实现商法规范的目的。如何确定商事案件事实以及合法使用商事诉讼证明手段是正确司法的关键,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合法性是否是商事诉讼证据本质的问题,有二性论与三性论两种不同观点。二性论从商事诉讼证据的本质主义、客观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商事诉讼证据是实际存在的事实,其内在含义是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是诉讼法、商法对证据的外在调控,而不是本质属性。证据的客观性是商事诉讼真实与公正的法理基础,客观性本来就是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商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要屈从于客观性,为了查明真相,可以不顾诉讼法、商法规范的限制。三性论从商事诉讼证据的形式主义、程序主义原则出发,认为商事案件事实在有限审判时间内难以查明,而商事纠纷的解决不能无限拖延,依据法律确定各种商事诉讼证据的资格和效力就成为证据的内在要求。合法性同客观性、关联性一样也是商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甚至是更实用更直观的本质属性。[55]现在三性论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似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也得到解决,实事上,商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如何成为本质属性、合法性的结果怎样改变或引导商事诉讼的方向等问题依然困扰着人们。

为了追求商事案件事实真相,需要证据合法性提供认定事实的外在标准,而这不同于事实认定的内在标准。合法性确定的是商事诉讼参与人有效运用证据的标准,并不在意客观性标准。商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关联性差别迥异。第一,从商事诉讼证据形成的根源与存在状态看,客观性和关联性是随商事案件事实发生的,不受诉讼法、商法调控的影响,合法性则是商事诉讼确立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关系的规则体系,一旦商事诉讼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便受法律规则的拘束。合法性是认定商事案件事实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妨害正常程序的进行而人为制定的。第二,从商事诉讼证据的功能和适用范围看,客观性和关联性与商事案件事实有不可分的内在关系,是证据反映商事案件事实的潜在功能,也是人们正确反映商事案件事实的核心基石。合法性是商事诉讼证据证明活动的法律调控标准,既是判定商事诉讼证据是否符合诉讼法、商法规范的标准,也是是否公正处理商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合法性是赋予证据的法律,客观性和关联性是真实反映商事案件事实的。[56]第三,从商事诉讼证据的地位变迁和发展趋势看,合法性逐步接近客观性,并越来越以客观性作为存在的合理基础。合法性在神示证据、法定证据制度时占据主导地位,决定商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随着科技工具的广泛运用,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才在商事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决定作用。现代商事诉讼承认商人利益优先,对诉讼法、商法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基本上以利益平衡为出发点,发现事实真相,获取商事诉讼证据的较量越来越重要。证据科学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提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在商事诉讼证明中的引导地位。商事利益的多元化、商业机会的均衡、经济交易的民主化,迫使商事诉讼证据的法律规范形式化和价值评价技术化。[57]商事诉讼证据的价值标准更趋向案件事实的真相,合法性只有遵从客观性和关联性才能论证自身存在的必要性。(www.xing528.com)

商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与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一脉相承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商法奉行外观主义原则。在商事交易当中,以交易相对人的外观行为为标准,确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即使外观法律行为与交易本来的真实意思不相吻合,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对商事法律行为外观的信任,商法确定基于信赖的法律行为受到保护。外观主义就是以商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外观为准,判断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外观主义包括三项基本要件:第一,外观法律事实。商事法律或商事活动认为是重要事项的客观事实,以外在表现的形式作为真实性判断的根据。外观事实是由商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引起的,就是人的行为本身。外观事实兼具主观性和虚假性,不完全等于客观的行为与事件,是主观上认识到的法律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理解结果。根据外观事实表示的内容,可以分为意思的外观、权利的外观和其他信息的外观。意思表示的外观事实就是商事主体内心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第二,可归责性。商事主体对于外观事实的产生具有主观过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可以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应当承担商事法律责任。如果外观事实的产生完全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引起,商事主体不存在主观过错,就不能适用外观主义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合理信赖。在商事活动中,行为人的相对人善意地相信行为人本人的法律行为或提供的商事信息真实,并根据这种信赖为一定法律行为或不为一定法律行为,就是合理信赖。合理信赖是由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的。[58]主观方面就是相对人善意地相信行为人作出的法律行为或提供的商事信息真实,客观方面就是相对人依据信赖为一定法律行为或不为一定法律行为。

商事制度中处处都能体现出外观主义。比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指出了一些典型表现:一是股权无权处分中的外观主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以其对股权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行为无效的,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就是说,如果第三方的法律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权利。这一规定中,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就是外观法律事实。可归责性是故意将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造成的。合理信赖是善意第三方取得有关权利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名义股东没有处分权,而且根据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外观法律事实,购买了名义股东处分的股权,二是公司债务赔偿中的外观主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 1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以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仍然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信赖,体现了商事外观主义。[59]外观法律事实是名义股东的名字记载在股东名册中。可归责性是名义股东故意将其名字记载在股东名册中,并且债权人信赖名义股东就是公司股东。商法外观主义在商事诉讼证据中同样处处得到体现,而且是证据合法性的主要内容。名义股东的名字记载在股东名册,这份证据提交法庭,就是收集商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以股东名册记载情况判断名义股东法律责任就是采信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提交、质证和认证等,都需要商法外观主义的规范,在不同的商事活动领域,如票据保险、海商、房地产、金融等,就会呈现出不同的外观主义,也就是商事诉讼证据体现出不同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从证据法来看,合法性主要表现为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和运用。要求主体合法,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有权收集、运用商事诉讼证据;要求方式合法,提供、收集和审查商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意收集、记录、提交证据;要求形式合法,作为证明商事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要求,必须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同时,证据提出的形式也要符合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制作模型、录像等方式附卷等;要求程序合法,商事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和质证等。从商法来看,证据合法性就是要符合商事外观主义,要以商法判断事实真伪的方式收集、提交、辩论、采信证据,也要符合商法的其他基本特征。商法与诉讼法、证据法是须臾不可分离的,商法的精神理念实质上就是商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精髓。谈论商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必须高度关注商法规范的易变性,要紧紧跟随商事法律频繁修改的步伐,随时随地修改和调整商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含义,这才能够真正把握商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在诉讼实践中的意义,为商事审判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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