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事诉讼证据的基本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述。既有商事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明力、证据能力等传统证据法关注的问题,也有随着商事诉讼领域扩大而产生的新的问题,如电子证据、证据方法和商事诉讼证据交换等。这些问题都是长期争论的,但直接关系到商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以商事诉讼证据的表现方式来说,常见的有几种观点:一是事实说,认为商事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法官在商事诉讼过程中用以证明待证真实情况的各类事实,而且商事诉讼证据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用来证明待证真实的真实情况。二是法律存在说,认为商事诉讼证据是指法定人员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情况的法律存在,这种观点强调商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和商事诉讼的程序价值。三是信息载体说,认为商事诉讼证据就是存储了待证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就是记忆了待证事实信息的人或者存储了待证事实信息的物。四是反映说,认为商事诉讼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从商事诉讼整个程序来看,商事诉讼证据是属于主观范畴的,证据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客观事物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1]
对于这些争论的分析与比较,有利于商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通常认为,证据法学中存在两种证据观,即形式证据观和实质证据观。形式证据观主要从外在形式理解和界定证据,将待证事实与其呈现出的形式作为证据;实质证据规则是从内在实质意义上考虑和把握证据,就是不把待证事实的反映形式作为证据,而是把待证事实本身当作证据。从商事诉讼证据看来, 形式证据观和实质证据观都不够全面,不符合商事诉讼面临的实际情况。商事诉讼证据不仅要以一定的形式存在着,而且总是以其法律性质、证明作用和功能等内涵体现其商事诉讼价值的。在商事诉讼实践中,既不存在纯粹形式意义的证据,也不存在只有实质内容而没有外在形式的证据。商事诉讼证据都是实质内容与外在形式的统一体,并且在商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表现出的情况很不相同。可以对商事诉讼证据中的一些基本问题,结合我国商事诉讼审判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反思,以期解决一些商事诉讼中的困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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