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必须表明客观理由避免了实践的唯我论,而主观理由则没有。我们先看后面这个主张。前一章的结论使得我们能够表明,主观实践的原则并不允许某人对他人的判断与某人对自己的判断相同,而且不允许某人对自己的无人称视角的判断与人称化视角的判断相同。主观理由的运用蕴含了这两种立场的分裂,而且只当作他人之中一员的自我观念的破裂。
这可能并非一目了然,因为就某些方面而言,主观理由似乎是与两种立场的一致性相协调的。典型的主观理由同时是普遍地和无人称地被提出的。它运用于任何人,更不必说(a fortiori)我了,因为我就是某个任何人之一。既然主观理由在其涵盖的范围内,并不根据那个人是否就是我,来辨别他们,那么它就可以无人称地运用于个体上,而我就是这个体的事实与结果没有任何关系。就像原则会在他人有理由去做某事的方面产生结论,主观理由也可以在那个人有理由去做某事的方面产生结论——没有用到额外的前提,这些前提超越于对他的情景的无人称地指明的特征产生那些条件。
然而,困难在于由于普遍的主观原则,个体对他自己行动的无人称的推衍态度,与他对任何其他人行动的态度没有什么不同,除非在原则上,由自我和他人之间无人称指明的不同来确保这个不同。主观原则并不用无人称视角的行动或者事态的动机内容来确保判断或者态度。这是问题的关键部分。由于自由行动者变量,主观原则就只能证成与自我有某种关系的东西的欲望:此人的利益、此人的家庭或国家的利益,等等。尽管主观原则为每个人提供了证成,在他自己的情形中接受证成,还要求这个原则应用的目标得到人称化的认同。如果我只是用无人称的术语来考虑我事实上就是这样一个个体,那么我可以断定有对他的主观理由去做某事,但是这并不蕴含并且甚至不能说明他这样做的任何欲望。如果第一人称实践判断是从主观原则中推衍出来,形成这个判断关键部分的动机内容因而完全在同一个体的无人称判断中丧失了。而且,当把第一人称用于我自己的情形时,既然完全同样的主观原则会产生有动机内容的判断,那么两种立场的分裂显然是在原则本身的运用之中。
这里应该注意到,当我们无人称地承认理由时,任何未接受对想要或促成相关目的的证成就不能取得一致立场。我们不能表明无人称接受的主观理由能够证成某种其他形式的情感(就像动机上没有效力的赞同或不赞同)。因为只是赞同无人称地描述的行动的过程,具有人称化的类似情况,即只是赞同第一人称设想的同样行动——而且这是与接受施行行动的证成是不同的。接受对于想要做某事的证成的无人称的类似情况,是接受对于想要这个人来做某事的证成,而某人就是这个人。无人称地应用的主观原则并不支持这种条件。
主张无人称判断包含假设的恰当态度,这是徒劳的。我的主观原则对于特定的人(无人称指明的)的运用蕴含了这样的条件:如果我就是那个人,那么我应该以前面所规定(判断蕴含的所有动机内容)的方式行动。但是这种说明没有保留无人称的视角,因为普遍的主观原则的动机内容现在变得简单了:“对于每一个人,如果我就是那个人,那么我应该像原则为他规定的那样来行动。”但是那仅仅是一个人称化的准则:我应该如原则所说的那样行动。既然没有一种对某人行动的无人称态度可以从这样的准则中推衍出来,那么就没有什么能够满足一致性的条件。
这就是任何主观原则(包括利己主义)的直接结果。考虑他人行动态度的证成的结论是属于利己主义的观点:关心他自己有理由去做某事是理性的,而完全关心他人的理由却不是理性的。从无人称视角来看,我已经简单的使得主观理由的这个特征与某人自己行动情形有关。这种理由不允许从无人称的立场来保证实践。[1]
2.虽然我已经指出实践的唯我论的结果,但是主观理由的约束不必与更一般的唯我论结合在一起,这应该是清楚的。这意味着以放弃那些主观理由所允许的从人称化立场所作出的实践判断为代价,无人称立场是可行的,而且一个人总是可以采取这种立场。
这对于考虑由此观点而来的分裂是有用的。如果某人总是能够采取无人称立场,并把自己仅仅当作世界的另一个居住者,那么可以说,退出他的生活就总是有可能的;退出生命的活动和实践的关注。所有他的关注、欲望以及证成本身,都将会包含于无人称视域之内,但是当他无人称地来看这整个现象时,他将不能关心他所关心的行动是否人称化地发生。攀附上无人称的立场让他从一切都显得漠不关心的角度来纵观。并且这是一个总是可以采取的步骤。因此,如果某个实践断言只能从人称化立场来取得,那么在一切都显得漠不关心的更有优势的观点的范围之外,就没有可靠的观点——在一个更具包容和理解性的纵观中,没有一种观点会产生不能失去的操心——并且因此明确地包含了对整个人的操心就没有来源。随着人称化的和无人称的这两种立场的分裂,分离(disengagement)的可能性总会出现。
事实上是这两种立场都不能从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中消除,并且当其中之一不能接受另一种立场的判断时,我们就面临个体不作为统一体起作用的情形。自我观念的两面,并因而是自我的两面,就开始分裂了。在实践领域中,避免这一结果的惟一原则只能是客观原则。
3.在普遍地和无人称地被提出时,客观原则和主观原则彼此之间是类似的;因此要不基于人称化的前提,要不基于无人称的前提,都允许对方说任何人(包括自己)有理由做某事。当这一结论是从客观原则推衍出来的时候,不管是从人称化的立场还是从无人称的立场中得出这个结论,它都是具有同样动机内容的同一个实践判断。
当理由被认为运用于无人称设想的目的的时候,只有客观原则保证了促成目的的意愿,或者对这目的的欲求。这是因为客观理由并不包含一个自由行动者变量,因此,在决定理由运用之处,就无需考虑某人与这目的之关系。如果某人认识到某事的客观理由的出现,那么即使他并不能够去做此事,他也已经认识到了任何人去促成或欲求此事发生的理由——至少为了欲求此事。这是因为客观理由代表了发生的、行动的和事态本身的价值,而不是为了某人的价值。既然客观理由把不相关的可欲求性归于无人称描述的事件或者环境上,那么就保留了无人称运用时它们的动机内容;因此一致性的条件就得到了满足。
客观实践判断可以在下述的意义上得到关系化:所判断的客观可欲求的东西可能本身就是某种关系,可能是不同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人与其他什么东西之间的关系。并且这关系可能是这样的:外在于所牵涉的那个人或那些人的其他任何人,很少有机会去促成或推动其成功。这个可能性非常重要,对客观原则的体系特征的某些结果将在下一章讨论。尽管如此,即使已经判断了这种特征的关系是客观可欲求的,它还是可以无人称地考虑;并且具有同样动机内容的同一个实践判断仍然是有效的,不论它是否涉及这个关系。添加人称化的前提的效果会使得这判断说服我去做关于此的某事。如果牵涉到人称化的关系,那么除非这关系牵涉到他自己,否则,对于促成客观理由所运用的行动的发生,他就没有太多可以做的。这样,在所牵涉的那些人的努力下,他将被限定在无法干涉中。
客观理由运用的无人称指明的目的的类型中,有相当多的种类,并且个体有理由做某事的每种情形中,对于某人应该赋予客观价值的东西并非总是一目了然。但如果那种理由是从客观原则中推衍出来,那么就必须有这情形的某种特征,这特征保证了任何人的具有动机内容的实践判断,不管他是否能够干涉。那么就必须存在某事,而且其发生有一个理由。[2]
4.我曾在前面的章节中说过,行动必然牵涉到人称化立场这个事实。一般而言,一个人不能决定做某事,除非他知道一些关于他是谁的东西。我们必须再次考虑这个事情,因为这预示着确保两种立场之间一致性的客观理由的争论产生了困难。(www.xing528.com)
首先,这种观点认为,没有行动的可能性就没有欲望,并因而在任何判断中没有动机内容。如果就这样,无人称立场就不会产生任何有动机内容的实践判断,并且在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之间做出区分的方法就会是不可能的。我对此的回应是,尽管欲望通常包含了行动的意愿,如果可获得恰当的手段,那么它就没必要包含正确的行动,并且可能不会伴随任何行动意图(thought)。毕竟,想要在过去发生某事,而不相信他能够做此事,那是可能的。
而且,欲望没有必要用第一人称的方式来提出。通常,一个人通过说:“我想要(或希望,或期望)X”的方式来表达欲望。但是欲望也可以用“倘若X”或“只要X”的形式来无人称地表达。为什么就不可以有完全无人称的欲望(完全用无人称的术语提出它们的目标和根据的意义上)?这样的欲望可能蕴含了一种意愿来采取促成其目标的方法,但是它不会蕴含任何这种手段的可用性,或者某人与那个目标的关系。如果对于欲望这点是真的,那么就没有理由来考虑另外一种的实践判断的独特的动机内容,这另外一种并不是真正的欲望,而只是接受欲求或促成给定目的的证成。
当一个人用人称化立场补充实践判断时,它仍然是行动的结果,并且我们必须说明,引发那些行动的推理过程是如何能够与无人称立场相一致。要是客观理由承认与某个目的相关,以至于我接受欲求或促成无人称描述的目的的证成。为了激发行动或者为了接受这一行动的证成,我必须相信某种对我有用的行动会促成那个目的。这当然是人称化的信息。然而,在那些行动和目的之间相关的关系可以得到无人称指明,并且行动本身可以被无人称地设想。因此,除了基本人称化前提之外,证成行动的一切必要的东西都可以被无人称地承认。通过无人称地推理,他不仅能得出有理由去想要这一目的的判断,也能得出给特定的人有理由去做某种会促成那个目的的判断。而且,他还可以做出关于他自己无人称设想的行动的判断;并且如果判断是客观的,那么即使他并不把行动设想为他自己的,它还会具有动机内容。托马斯·内格尔有客观理由去做X,蕴含了接受想要托马斯·内格尔去做X的证成,用我就是托马斯·内格尔这条额外的信息,这就变成接受做X的证成。所有从客观原则而来的实践推理中的步骤,下至恰当的行动过程的认同,随着单独忽略基本人称化前提,都能够得到无人称的描绘。这就足以避免类似唯我论的实践情形,因为尽管向人称化立场的转移是彻底的(从想要那样到想要去做的转移,是和从期待那样到期待去做的转移一样彻底),并且尽管这使得他能够行动,这也并不代表他改变了对这种状况和那些行动的判断,那些行动事实证明是他能够施行的。
主观原则就不同了。如果主观原则是无人称运用的,那么某人可能会选择那些偶然发生的个体的行动,主观原则证成了这种行动。但是这只是在没有动机内容下的分类——没有接受想要某事的证成。因此当他添加人称化前提时,所引入的内容要远远不只是视角的改变。这是对相同情境的额外的判断,这判断只能从人称化的立场被做出。在这种情形中,我可能会在指明主观理由的无人称普遍的原则下的行动,尽管如此,我可能不会在单独的无人称原则下行动,因为那个原则并不确保对我无人称设想的行动的动机上有影响的结论。因此当视角转移以及我把那些行动视为我的行动的时候,它就不能确保接受行动的证成。更深层的原则对于确保这样的结论而言是必要的,并且它将必须成为纯粹人称化的原则。
客观原则避免了分裂,因为在运用它们的时候,行动的证成的推衍只依赖于立场的转移;其他的一切都是无人称地推衍的。并且剩余的允许行动的基本人称化的前提,是逻辑上不可避免的,并因而不等于整合两种立场的失败。这就是区分两种原则的本质方面。
5.迄今为止得出的结论在许多方面是有限的。客观的和主观的完全是形式上的分类,并且客观理由的约束的实质上的结论仍然必须讨论。在下一章中再来回答这一问题。
而且,我所提供的解释既不是对说明的行为的证成,也不是这种行为的必然性的证明,这一点必须再次强调。这并不是证成,因为证成必须在假定的行动理由体系框架中起作用,而这解释只是提供了这种体系的最基本结构的说明。这不是必然性的证明,因为想象一个个体能具有无人称立场,并具有像世界的另一个栖居者一样的自我的观念,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尽管这个人仍然从分裂的立场中保留并从他实践关注和他合理激发的行动中分离。人称化的利己主义并非不可想象的。它只是蕴含了向他人或者无人称考虑的自我的扩展的不可能性,蕴含了可以用第一人称的方式做出的实践判断的类型。
另一方面,客观原则的确允许对无人称视角的自我的成熟的(fully-fledged)实践断言,并因而也是对他人(因为这是无人称的共同内容)的断言。于是,论证说明了这个含义:对他人利益的关注取决于对他人实在性的全面认识。只有当某人可以无人称地来看自己时,那种认识才是可能的;但除非他的实践原则是客观的,否则认识将是不完整的,因为只有客观原则才允许来自无人称立场的实践判断。并且通过认识到客观理由,某人能独立于与他人的关系而取得关于他人利益的证成。
即使我们总是虚弱、笨拙、自我欺骗以及对他人的实在性不敏感,这一结论仍然成立。永远不会缺少从理想的理性行为中说明人类的缺陷,并且当利害关系复杂时,唯我论的分裂的诱惑就强烈。我们常常为了主张把自我当作他人之中的一员的这一明确含义而斗争。但是我已经不主张人类行为始终是与那个观念相一致的。如果这问题被充分明确地强加于我们,我只是试着去说明我们对于非利己主义的理由的深层的敏感性,以及我们把它们认作必要要求的能力。[3]
[1] 在第十章第三节中所指出的事实并不能来反驳这点:唯我论和其他主观理由可以使得不同的人承认共同的目标。这可能会被认为,如果某目标对于每个人都是主观可欲求的,那么这就重新引入了两种立场之间的一致性,因为即使一个人不知道他是谁,他也可以在想要这些目标的主观原则上得到证成。这似乎是与无人称角度想要他们相等同。但是首先,还将有大量的东西依然没有达成共识,因此为了知道所接受的实践判断,他将仍然必须知道他是谁。其次,不知道他是谁的这个条件并不是与无人称立场一样的条件,因为后者并不蕴含他就是在被看的场景中的那些人中的任何一个。它完全从这样的考虑中抽象出来的。另一方面,在无知的条件之下的唯我论的选择的确假定了他就是(或者至少可能是)在这考虑之下的世界之中的,并且因此而易于受到他选择结果的影响。
[2] 就像我在前面说过的,在这个论证中没有必要在仅仅发生的行动理由和任何人完全想要它发生的理由之间做出区分。可能所有理由都基本上是人们去做某事和想要某事的理由,并且客观理由仅仅是通过它们的影响的范围而从主观理由中区分出来。尽管如此,客观原则为欲求公共目标的每个人提供了理由,这与对每个人偶然产生的共同目标的主观理由是不同的方式。后者依靠某种每一个体和所讨论的目的之间的恰当关系,而前者则不然。这样,具有客观价值的并不因此是对于任何人的价值——甚至不是对于每个人。
[3] 用其他人来代替作为不幸的受害者的自我,没有什么比这一欲望更加自然;并且当灾难降临在他人头上时,没有什么比想到“感谢上帝这件事情不发生在我身上”更加自然。但是我认为在这种基础上的行动是与理由相对立的,正如它要求接受不可能被无人称地承认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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