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慎动机所依靠的无时间性(timelessness)条件是普遍性条件的一个方面,所有理由都以普遍性条件为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对审慎进行解释之前,先对普遍性条件进行形式化的描述,并说明审慎理由是如何从这个条件中产生。我先概括这一小节的观点,并在这一章的其余部分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每一个理由都可以系统地阐述为一个谓词。如果谓词用于某个行动、事件或者环境(可能的或现实的)之中,那么就会有这个行动、事件或者环境发生的一个理由。[1]这种谓词同时提供了原初性和推衍性:原初性是对于它所应用的事件,而推衍性则是促成原初它所应用的事件的那个事件。于是,所有提供的理由都只是显见理由,考虑到几乎所发生的任何事件,都有显见理由,那么也还可能发现,对于未发生的(non-occurrence)事件的显见理由。
正是因为,有理由去行动或限制、促成或阻止事件发生的是人,所以关于理由如何起作用的普遍描述就应该表明这一点。让我们把事情简单化:(1)把行动B的失败当作没有做B的行动;(2)把对A的阻止当作对非A的促成;(3)把行动B的施行当作促成行动B发生的简化(degenerate)情形。这样我们可以说每一个理由是谓词R,那么对于所有人p和所有事件A,如果R对于A是真的,那么p就有显见理由去促成A。[2]
这里必须提到,对于未来的指涉,这个定义并没有限定谓词R的性质。比如,它包含了变量p(我指的是作为自由行动者变量)的自由发生。那就是说最普遍的自我利益的理由都能以R作为谓词,即“……是p的利益”。这样导致的结果是,任何人p都会有显见理由去促成任何符合他的利益的事件A。尽管并没有给每一个人都提供显见理由去促成这同样的事件,这个理由仍然是普遍的。这点的重要性将会在后面体现出来。
现在可以说明审慎理由所依赖的东西。“促成目的”这个观念,对于审慎情形并没有出现特别的问题;惟一的问题是:在何种条件下,我们才有理由去促成一个未来的目的?这个问题包含了审慎理由的有效性,对此的回答是:如果在事件发生时,用于这事件的理由谓词都是无时态的真,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去促成任一事件,不管这一事件是现实的还是可能的。如果事件是发生在过去,一个人当然不能做什么去促成它,但是如果事件是发生在未来,这个原则就提供给他一个当下理由去促成它,仅仅是因为当事件发生时,会有一个事件发生的理由,而不是因为现在所获得的任何更深层的条件。没有必要在行动的那个时刻,把相关的谓词用于目的上。因此如果在t时刻,一个条件产生了对于A的理由,不是说在t时刻将会有一个对于A的理由,那么我们就应该说,有一个对于A的无时态的理由在t时刻发生,并且现在有推衍性的理由去促成它的发生。为此,我们仅需要增加这一点:A在t时刻发生的理由必须独立存在于我们现在要去促成的行动。
这个解决方式似乎是完全显而易见的,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用一般形式提出来:只有当理由在行动时坚持这个目的,这个理由才能推衍性地用到促成这个目的的行动中吗?或者说,如果理由对于目的只有在以后才成为真,那么这个理由还可以用来促成这个目的吗?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相信他有理由去遵守法律,他就不会认为这只给了他去遵守现行法律,而不去遵守未来法律的理由。如果他回避所有这些考虑,并且只在法律确实已经通过之后,才采取手段去遵守,那么就算他预先知道这些法律要通过,我们还是有可能断言,他行动的基本理由要更为复杂。我们可能会猜测他认为做某事的理由,这理由构成了他对法律毫无预备的服从。但是同样的审慎原则也适用于这个理由;他不必亲自关心这个预备工作,却依然总是愿意即刻修正他的行为。
理由推衍的影响只扩展到同时发生的行动的这个假设,在来自欲望的理由的情形中要稍微更有道理——但只是因为我们已经充分讨论过的,当下的欲望被要求作为每一个动机的根本,这个错误观点。如果有人确信,欲望必须作为每一个动机的来源而出现,并且确信理由必须有能力提供动机,那么他自然会得出结论:欲望只有在它们出现时才提供理由,并因而构成他对审慎的说明。我已经论证过,如果欲望有能力提供理由,那么它仅有的可能性就可以由它自身激发,这种方式与激发任何其他理由可能性的方式一样。
简言之,这种审慎理由的提出是因为,如果理由谓词独立运用于当下或未来的某事件上是无时态的真,那么就会有一个显见理由去促成这个事件。为了说明这个主张,我有必要对所用到的四个概念做进一步的阐述:显见理由的概念,促成目的的概念,理由谓词独立运用的概念,以及无时态性的概念。我将逐个来说明。
2.关于应该要做的事情,在所有适用考虑的平衡中,具体行动的显见理由是介于普遍理由和具体结论之间的。我在这里将单独关注显见理由产生的方式,为了产生有充分理由去做事情的决定,我还将保留它们之间的冲突是如何得到解决这个疑问。这个区分是有意人为的,而且这并不意味实践推理确实在两个相继的阶段上起作用:首先是所有显见理由(每一个都有其适当的重要性)的一个列表,其次是它们如何相互平衡地计算。
这种介入式的变量可以在一个完整的实践理性体系中被消除,这个体系也许可以直接推衍出来关于该做什么的明确结论。它来自于普遍理由加上进一步信息的整个体系。但当下我并没有这个体系(我们也没有把这个体系有意用于真实的生活),但当我提及显见理由时,必然会表达我想要提出的部分结果。
对于术语“显见理由”的分析:赋予理由以与某些其他有关的地位,并描述这一理由是如何提出并推衍出来的,当前这些处理方式本身被认为是一个局部的分析。既然我的讨论完全着重于,从显见理由而来的那些条件,而非从那些条件随之而来的东西,因此这个分析就是不完整的。一个人可以通过对原则的详细说明,来追求完整的分析,这种原则允许从显见理由开始的前提中,推衍出关于应该做什么的普遍性(simpliciter)理由、充分性理由以及决定性结论。
而且,只是从显见理由的列表开始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没有经过充分的提炼或区分,来给产生具体理性结果的相互平衡的原则以任何稳固的立足点。而且就像我曾说过的,允许推衍出决定性结论的更为完整合理的体系,可能根本不必通过显见理由这个介于两者之间的因素起作用,即使它们可以得到恰当的平衡。但如果在这里我只是想要指明这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之中,给定的因素或普遍理由,对给定的行动会有任何理性的影响,那么我就没必要关心这个问题。
在具体行动的恰当性上,显见理由仅仅是普遍理由的最小理性影响,并且它惟一的决定性结论是:如果这个理由是对所谈论事件产生影响的惟一理由,并且没有理由对任何其他选择有强烈的影响,包括不施行相关行动的其他选择,那么这个理由就成为充分理由。既然基本上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形,所以仅有显见理由的知识,还无法决定要做什么。[3]
3.现在必须来讨论,“促成目的”这一概念所包含的东西。这个问题是这样:如果某人有理由去促成目的A,那么就会有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是在这个人的行动B和目的A之间,即从A可以推衍出他做B的理由。[4]那么这种关系是什么呢?其中之一当然是同一性。另一个还没有被定义,即B成为A的手段的那种关系。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关系。我先讨论手段的概念,并说明它不能包含的那些情形。
可能对于手段—目的的关系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它不能由概率来定义。手段不仅与有很高概率的目的有关,而且相比起缺少手段时,目的会有更高的概率。手段必须产生或支持目的,或者对它的产生有作用。[5]举个例子,如果某人穿300美元的衣服,那么他变得富有的概率要比他没有穿这个衣服要高,但是穿300美元的衣服并不是变得富有的手段。这是一个值得在促成目的这个更宽泛的概念上得到保留的特征。但是其他的特征则意味着,手段这个概念对于我们的意图来说太狭窄了。
首先,促成目的的逻辑上的必要条件,不能自然而然地被称为是这个目的的手段。比如,在会议中每一个哲学系成员的出席,是百分之一百出席的一个条件,但那些成员中任何一个人的出席,都不是百分之一百出席的一个手段。然而我们应该说,因此有理由促成百分之一百出席的那个人,有理由自己来出席会议。[6]
但是对手段这个分类最为严重的忽略是不行动(inaction)。如果某人有理由去促成A,他也就有理由制止阻止A的行为。因此,如果行动B是对于A不发生的一个手段,他就有理由不做B。但是不做B通常不会被描述成达到A的一个手段,仅仅是因为做B是达到非A的手段。尽管如此,如果获得后面这个条件,随之而来的就是,如果他有理由去促成A,他就有理由不去做B。
目前为止,可以做如下总结:如果某人有理由去促成A,那么这就给了他理由去做B,如果B承担了对于A的任何以下关系:(1)B与A是同一的;(2)B会产生、支持A,或者对产生、支持A有作用;(3)B是对于A逻辑上的必要条件;[7](4)B构成了不做C,并且C承担了对于A的不发生的(1)、(2)或(3)的任何关系。
但这只是事情的开始,因为通常对于单一的个体还会有无数可行的行动,上述这个总结,承担了对给定目的的其中一种关系。(许多是不协调的或者无关紧要的关系。)此外,就作为促成目的的方式的恰当性而言,需要一种方法来把这些行动(或者可能是一系列行动)进行排序。事实上,只有排序是不够充分的;理想的方式是,需要一种对每一个行动的理由的相对强度进行计算的方法。在把这些理由运用到单个行动的时候,那些相对强度应该支配不同基本理由之间冲突的解决。但是我把自己限制在说明使得行动的显见理由出现的充分条件上,而且“促成目的”的普遍概念就足以满足这一意图。
4.在对推衍理由的说明中,第三个要说明的东西是,给目的提供无时态基本理由的条件的存在,必须独立于由理由推衍地运用的行动的发生。也就是说,为了有理由去促成目的,他必须期待对于目的会有一个理由,而不管他是否着手去促成这个目的。这样我们就排除了这种情形:单个行动既制造了一个未来的问题,接着又促进了对该问题的解决。比如,如果把办公室的门从转轴处卸下,我就得到一扇门,并把它安装在我现在办公室无门的入口处。但是拥有这种卸装的门的理由,不会独立于我采取的措施而存在,因此卸下这扇门并没有促成一种将会有一个独立理由的目的。(www.xing528.com)
当然,我们有时候有理由去做那些会同时促成目的和提供这个目的的理由的事情;就像某人会学习打壁球,因为如果学会的话,他就会享受打球以及会为了快乐而打球。这里的未来目的是打壁球,未来理由是打球会使人快乐,而现在的手段是学习打壁球;并且除非用这个手段,否则为了打壁球的未来理由将不会存在。即除非他学会如何打球,否则他不会享受到打球的快乐。
但是如同所有这种情形,这个例子中有一个独立的另外的理由,即促成那个未来理由的存在,比如促成打壁球的快乐性。独立于实际所用的手段,在未来将会有理由(就像一直有的)想要尽可能地,能够从许多无害的行动中获得快乐(然而没有理由会引出说,他的办公室需要一扇门)。因此在学习打壁球时,他的确促成了有独立理由的目的;他增加了快乐的可能性。
似乎有三种情形:(1)如果理由掌握或即将掌握那个目的,那么他就有理由去促成目的,但没有理由促成或阻止那个理由的存在;(2)如果理由掌握或即将掌握那个目的,那么他就有理由去促成目的,并且还会有理由促成那个理由的存在(当理由是一个回报的时候,这是真的);(3)如果理由的确掌握或即将掌握,他有理由去促成它运用其上的那个目的[8],那么他就真正有理由阻止某个理由的存在(在惩罚的情形下,这是真的)。在情形(2)中,他有理由去促成理由的出现和它运用的目的之间联结的可能性。在情形(3)中,他有理由去做那些降低理由的出现和它运用其上的未发生的(non-occurrence)目的之间联结的可能性的事情。这些情形都没有违背这个条件:一个目的的基本理由,必须独立于促成这个目的的方法而存在。
5.对于审慎,关键的条件在于,“理由谓词”只需无时态地运用以产生推衍的理由。如果事件发生时,谓词正运用于它,那么在那个时刻,就有无时态的理由通过那个时刻或者任何先前时刻的行动促成了事件的发生。[9]
现在,就可以反驳这一点:未来时刻的只是无时态的真并不必然地在当下也是真的。举个例子,在五月十五日会有一次航空公司罢工,这可能是真的。但是在五月十五日将会有一次航空公司罢工,在五月一日那天看来,可能就不是真的。在这种情形下,在五月十五日有航空公司罢工这点,如何才可能在五月一日那天看来,是无时态的真呢?如果在五月一日那天,这不是真的,那么如何才能在五月一日那天创造一个理由,来另外安排五月十五日去芝加哥的陆地交通呢?
有两种方法来处理这个困难。(1)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关于未来和当下行动的推衍的理由,有无时态的真,但是一个有远见的行动者,除非通过某种能够证成他有相信“航空公司罢工的将来时态的陈述”的证据的方式,否则就没有办法知道这一点;因此他有理由去另外安排交通,但是并不能够知道它;(2)或者有人认为,除非理由谓词掌握或者即将掌握那个目的这一点是真的,否则行动者就没有理由去促成这个目的。选择(2)实际上是把无时态的真,解释为在三种时态中任何一种的真。这并不是对理由的无时间性的放弃,因为尽管理由赋予事件的条件,已经被承认为并不是无时间性的,但是那个理由体现的价值,仍然是无时间性的,而且一旦把理由将会出现这一点弄清楚,那么价值就能够把影响从未来传递到过去。因此,在没有上文所提出的在两种解释之间做决定的情形下,我们可以继续无时间性理由,以及它们无时态性的条件的说法。
但是,从这个最初的问题发展出两个更深入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算是对某个条件的未来发生没能产生真正的预测,但对于那个条件的未来发生,通常还是有可能被指派一个概率,而且这个概率已经进入实践推理。比如在五月一日可能会有百分之五十的概率在五月十五日发生航空公司罢工,这就可以创造出,与那些明确的航空公司罢工预言所创造的理由相关的行动理由。
我并不打算研究这个问题——不是因为它不重要,而是因为,它是关于实践理性的绝对普遍问题,并且不是一个明确地有关审慎动机的问题。即便当理由谓词明确地运用到一个当下情景时,概率还是会进入对促成所欲求目的的最恰当的行动的选择之中。不同的手段有不同的成功概率。当目的是在未来的时候,概率影响了目的的地位以及对促成目的的方法的选择,但这些只是特征的延续,这个特征渗透到实践推理之中,并在普遍体系化的决策理论的背景下,得到了最佳处理。
类似的考虑阻止了,我解决最终问题的企图,这个问题就是:对未来条件(作为无时态的真所对应的那些条件)的信念如何影响某人拥有的当下行动的审慎理由?无论五月十五日是否会有航空公司罢工,他可以相信会有航空公司罢工,并因此相信五月十五日发生航空公司罢工是无时态的真。他会因此相信他有某种审慎理由去预备另一种选择,但是他因此就有这种理由了吗?这个问题又一次是绝对普遍的,并且考虑到任一类型的理由都能够提出这个问题。如果当理由出现时,有一种解决方式,那么这种相同的解决方式,将运用于未来的基本理由的情形之中。
无论如何,这些困难并没有威胁到理由是无时间性的这个假定。因为如果我们希望,把信念或者概率引入审慎理由的条件之中,那么对于永恒理由的出现所相信的或者所可能的,将仅仅是那些条件的存在。我坚持认为把所有理由当作无时间性的这一点的失败,会把某人陷入来自他的实践关注的一种独特分裂之中。这个主张将在下一章中得到捍卫。
[1] 我们不一定要定义一个与否定性理由不同的分类,因为任何提供不支持它所应用事件发生的理由的谓词P,都会与另一个谓词Q相符合,这个谓词Q提供支持它所应用的事件的理由,并且这个谓词Q与谓词P覆盖了同样的领域。我们只需要定义谓词Q,当P支持不发生x时,Q就支持发生x。
[2] “事件”当然是过于狭义的词,以至于不能涵盖A的范围。A可以是一个行动、事件、环境、事态以及可能的其他任何东西。理由可以运用于具体的事件上,就像现在开始十秒内我打开收音机;或者运用于一个非常一般的事态上,就像某人有健康的身体。后面这种情形,许多具体的事件可以促成其目的。如果没有追求更进一步的事情,就让我承认:如果我试图更为精确地把A的范围具体化,就可能会出现严重的本体论上的问题。
[3] 通常的术语“理由”是限定在这种情形下的:有争议的因素对于在审慎中的作用是足够重要的,就算是通过补偿性理由而被过分衡量。比如我们不应该说:对于那个送严重伤者去医院的驾驶员来说,虽然那个理由是通过环境的紧迫性而过分衡量的,沿途漂亮的风景提供给他一个理由去选择可考虑的更慢的路线。在那些环境中,漂亮的风景或者书读了一半的烦恼,对于减少把病人尽可能快地送往医院的时间来说完全不构成理由。然而它们却会作为在我的定义上的显见理由,仅仅是因为它们是从运用于这个情形下的恰当普遍的理由中推衍出来的。
[4] 简言之,我通常应该在“显见理由”的意义上来说“理由”。
[5] 这个概念依然没有定义。
[6] 对于目的的逻辑上的充分条件也不是作为手段来说明,而是正好如此;P&Q是对于Q逻辑上的充分条件,但是做P的理由并不是做P&Q的理由(除非不做Q就不能做P)。
[7] (3)蕴含了(1)。
[8] 比较Robert Nozick,“Coercion”,in Philosophy,Science,and Method:Essays in Honor of Ernest Nagel,ed.Morgenbesser,Suppes,and White (New York,1969)。
[9] 甚或在未来的时刻——对于那些以为他能影响过去的人。无论如何,随之而来将有理由想要这个事件发生,就算是他不再可以做关于这事件的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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